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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动态

祁晋文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系,天津 300071)

摘   要:凯姆利卡是加拿大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将自由和平等的自由主义基本价值与社会文化相联系来论证群体权利与个人权利的一致性。针对群体权利对自由主义社会的冲击,凯姆利卡试图在保证政治秩序的前提下通过完善民主制、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及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来实现多元文化的共存。
关键词:自由主义,文化,内部限制,外部保护,团体代表制
Seeking Common Ground while Reserving Differences: on the Multi-cultural Political Thought of Will Kymlicka
Abstract: Will Kymlicka is a famous political philosopher in Canada, his ongoing research focuses on issues of citizenship in multiethnic democratic society. Kymlicka insist that it be most important to maintain larger integrated political community, but it must depend on peaceful ways to manage the effects of group-specific rights. He put forward the group representation, democratic federalism mechanism and multiculturalism policy to promote integration of the group right.
Key Words: liberalism, culture, internal restriction, external protection, group representation


凯姆利卡的政治思想旨在调和自由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为加拿大现实问题提供理论基础。“自由主义”在凯姆利卡看来主要特征为:一个人主义。个人是终极的道德主体,个人权利具有至上地位;二平等主义。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应受到政府平等对待、平等关怀和尊重。[1](p. 140)凯姆利卡坚持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原则,但并不是将个人权利与团体权利绝对对立起来,而是寻找两者内在一致性的基础,从而调和自由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之间的冲突。凯姆利卡重视文化与自由主义原则的内在相关性:一方面他认为民族和种族性群体的文化不仅为个人选择提供范围,而且使选择更有意义;另一方面民族建构过程中国家总是支持某种特殊的文化,这样就使享有这种特殊文化的群体处于优势地位,而其他文化的群体处于劣势地位,平等价值要求应给予这些劣势文化群体同样的平等机会,因此应当承认和保护劣势的群体权利。而文化总是以群体形式为特征表现出来的,因此重视文化的意义也就意味着对群体权利的承认,这就要求必须重新认识自由主义国家中个人、群体与国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凯姆利卡主张个人权利优先于群体权利,而且反对群体权利威胁国家的统一,他坚持在政治一体的前提下通过政治制度建设来实现加拿大多元化社会的和谐共存。
一 群体权利与自由主义
(一)群体权利与个人自由
自由主义一直以抽象的人性为基础,不论是以契约论证明个人的自然权利,或是以功利主义为基础证明个人幸福、自由的重要性,都将个人权利推至最高的地位。个人挣脱了与社会的天然联系,成为独立、自由、平等的原子式的人,个人是目的本身,具有终极价值。只有个人自由是“惟一真实的自由”,[2](p. 38)是“真正的现代自由”。[2](p. 41)个人可以自由地决定和修正自己的良善生活方式,表达自己的意志,“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的权力。”[2](p. 61)自由主义产生初期,作为将人类从极权专制的压迫下解放出来的思想武器,肯定人自身的价值,对人类的进步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过度的强调个人权利从根本上忽略了人的社会性特征。人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个体,人本身有多方面的需求,而想要获得这些所需,就必须通过交换商品和服务来实现。交换的过程是与他人发生联系的过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构成了社会的存在意义,因此个人不能脱离于社会单独存在,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当个人从封建的依附关系中被解放出来的时候,却忽略了个人所依存的社会文化结构背景,人依然生活在社会物质文化背景的各种关系中,尤其生活在某个社会共同体中。个人权利只是作为完整意义上人生存条件的一部分,而另一个同样重要的部分即以个人生长在其中的某个社会共同体的生活方式生活,就必然以群体的方式体现出来,这两者都是人本身的内在需求。凯姆利卡正是对自由主义关于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新认识上而提出自己主张的。
文化的内涵,在凯姆利卡看来是指“社会性文化”,即 “一种能够提供其成员在所有人类活动领域中有意义的生活方式的文化,包括社会、教育、宗教、休闲和经济生活,它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这种文化通常拥有集中的领土特征和一种共同的语言。”[3](p. 76)凯姆利卡认为社会文化概念不仅包括共有的记忆或价值,而且也包括共同的制度和实践,在现代世界里,这种文化包括社会生活的每个用语,它体现在人们的实践行为中,也体现在公共机构中,如学校、媒介、经济、政府。“社会性文化”是一种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共文化,对于社会整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凯姆利卡认为文化对于个人的重要性首先在于自由主义的个人应被看成是某一个文化共同体的个人,人的个性与认同都受共同体文化的深层影响,文化构成了个人内在独特的特征,它规定了“此人是谁”,文化是甚至永远是“人之为其人的组成部分。”[1](p. 175)其次从文化的载体即共同体的角度看,文化结构为个人提供了选择范围,而且使选择对于个人更有意义。也就是说,一方面自由主义重视个人自我选择的价值,但这种选择不是在真空中进行,而是在特定的文化脉络中去实现,文化结构构成了个人选择的背景;另一方面,享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化,“有时被视为进行有意义的选择所需能力得以实现的先决前提。”[4](p. 608)人们根据对某种行为价值的信仰,在其周围环境影响下做出社会行为的选择,而对行为价值的判断首先意味着与自身文化相联系的对行为意义的理解。共同体的文化深刻地影响着个人的习惯性态度、对于事物的理解力和社会规范,而这些态度、理解力构成了个人的观念,决定着人们认知事物与环境的能力,共同体文化也规定了人们的信仰和价值观,规定了人们行为的方向。
根据凯姆利卡的理论,文化是个人进行有意义选择的先决条件,文化的重要性不是说它本身的价值,而是因为只有通过介入(access to)一种社会文化人们才有可能进行有意义选择,而个人自由才有实质性的内涵。虽然多数群体的文化如语言和历史传统被政府广泛地传授,少数群体也可以介入多数群体的文化,但是文化间的移动和转化是困难。文化的多元并不能减弱人们以他们自己的文化生活和工作的渴望,“在一个文化共同体中,人们总是通过某种重要的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不能把人从一种文化转移到另一种文化中去,即使我们可以为他们提供学习另一种语言和文化的机会。”[1](p. 175)一方面文化熟悉性决定了可想象的界限,如果一种文化衰颓或者被歧视,对于它的成员的选择和机会也将减少;另一方面民族文化提供自我认同一个稳定的基础和安全的归属感。因此必须保存和发展差异的群体文化以保证其共同体成员的文化介入权。这不仅与自由原则相一致,而且实际上还可能增进个人自由。
(二)少数群体权利与平等原则
自由主义对差异文化权利的漠视是依照它的价值中立预设,一些自由主义者认为对待多元文化应该同对待宗教团体一样,实行普遍的“非歧视原则”。在私人领域每一个人享受自由的结社权,不同背景的人凭借享有的自由结社权追求他们各自独特的生活方式,而且不会被干涉。在这种“文化市场”中,如果一种文化值得被保存,那么这种文化的成员将通过他们自己的选择来维持它,如果文化是衰退的,必然是因为人们发现它不再值得忠诚,因此国家既不应该促进也不应该禁止任何一种特别的文化,而是应该以“良善的忽视”(benign neglect)来对待差异的文化群体,否则就会产生不公正。
凯姆利卡虽然是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但反对自由主义的价值中立,反对国家采用“良善的忽视”来对待差异文化群体权利,他认为这是不公正的。因为在民族国家建构的过程中,政府在决定官方语言、政治疆界、公共节日以及国家象征等方面不可避免承认和支持某个种族或民族团体的需求和认同,促进某种文化认同,这样就会使其他群体文化处于劣势地位。在文化市场上,一些少数文化常常会被多数群体政治和经济上的决策所侵蚀,在关系其文化保存的资源和政策上,少数敌不过多数的票决,而多数民族并不会面临这些问题,因此凯姆利卡认为“不承认少数群体文化的重要性,是一个重大的不平等,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将成为严重的不正义。”[3](p. 109)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多数民族总是有被国家支持的自己的语言和社会文化,在影响到文化保存的决定中有立法权保护自身的利益,公正要求应该赋予少数群体同样的机会和利益。凯姆利卡主张应以平等的对待来弥补这种由国家造成的不平等,平等的对待意指差异的对待,它是在承认人性的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对平等形式的一种补充。他认为“真正平等的要求不是相同的对待,而是差异的对待以便于调和这些差异的需求。”[3](p. 113)在这种意义上说“调和差异是真正平等的实质。”[3](p. 108)这种“平等对待”是对于少数群体文化在文化市场上被制度上劣势化的不平等环境的一种补偿。
二 个人、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一)两种性质的群体权利
凯姆利卡虽然承认群体权利的正当性,但并不认为文化群体基于保存和维持其纯洁性可以限制成员的个人自由。凯姆利卡区分了两种性质的集体权利:一种是内在限制(internal restrictions),意指集体以团结或文化纯洁的名义限制其成员的自由,这种团体权利会引起个人压迫的危险。凯姆利卡认为虽然所有形式的政府在某个方面都会限制公民的自由,但是如果一些团体对其成员更大的限制不是为了维持自由的制度,而是为了保护宗教传统或文化传统,那么这种内在限制的团体权利在自由国家中就是被反对的。另一种是外部保护(external protections),这种团体权利是为了保护团体免受更大社会的政治决定和经济权力对其的破坏,使不同的团体在社会中有更多平等的机会,这与自由民主原则相一致,而且事实上有助于促进正义。[5](p. 70)凯姆利卡乐观地认为在自由主义社会中文化群体权利几乎都是属于“外部保护”,不会对自由主义原则构成危险,因为它要求:一必须支持和促进群体间的平等,而不是允许一个团体压迫其他的团体;二在每一个群体内部必须尊重个人的自由,而不是允许一个群体通过限制基本的政治权利来压迫其成员。
(二)个人、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内部限制”与“外部保护”实质上提出了在承认群体权利的自由主义社会怎样处理个人、群体、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从而实现多元文化多民族国家的和谐共存。在文化群体与国家大群体之间,文化群体权利是为了保护免受国家的破坏而存在的,给予少数群体权利尤其是自治权可以形成对国家权力有效的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无限扩张;但是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也会对国家统一造成严重的冲击,过度的自治权可能危害国家的稳定与统一,当两者发生严重的冲突时凯姆利卡主要从两方面着手处理:一自治权必须以国家一体为前提条件,自治绝不是政治独立成为国家,而是在保存国家一体的基础上给予自治权;二文化群体权利的承认是以维护个人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个人权利优先于文化群体权利,而个人权利实质上仍是国家宪法法律保护下的基本权利,因此文化群体权利让位于个人权利,那么它的权界必然不能超越国家宪法、法律制度规定的框架范围,也就是说必须在国家政治秩序内解决文化群体的权利要求,实现政治秩序下的多元文化共存。凯姆利卡主张群体权利,只是对自由主义一些原则的重新认识,也是对自由主义过度压迫其他文化所引起的反抗做适当的让步,是对社会整合的方式进行调整,为少数群体争得一席生存空间。承认文化群体权利,改变同化所达成的完全一致性压迫后果,意图在保存差异的基础上寻求共识,也就是和而不同,求同存异,最终实现政治秩序下的多元文化共存。
三 政治制度建设与政治整合
    文化的多元性是每一个自由主义国家存在的普遍事实,尤其是多民族和多移民的国家,怎样实现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多元文化的和谐共存,既让不同的文化群体能够按照各自不同的方式生活,同时又在保存差异的基础上达成某种共同的认同,这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团结问题,甚至会威胁到国家统一的安全。凯姆利卡试图在保证政治秩序的前提下通过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来实现多元文化共存。
(一)民主制与包容差异
民主制度作为先进文明的政治统治方式一直倍受关注,其内容大致包括政治参与、投票、选举、代议制和分权等。二战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程序民主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熊彼特是程序民主的重要代表。他认为“民主方法就是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的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6](p. 395)在民主政治过程中,公民们主要的任务就是依据制度按照程序进行投票。凯姆利卡反思和批判了“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论,认为投票的作用“只是在于提供一种公平的决策程序或合计程序”,[4](p. 522)而这种民主过程并不能履行民主政治合法性的规范要求,因为公民拥有的个人偏好被当作是独立于政治过程而预先已经形成的,那么在程序民主过程中就无法提供这样的机会,即“试图说服他人接受自己观点的长处或说服他人承认自己要求的合法性,以使他人把基于自私、偏见、无知或情绪冲动的要求与那些基于正义原则或基本需要的要求区分开来。”[4](p. 523)凯姆利卡认为异质社会少数群体的劣势和不平等必须在政治上通过“诚恳的协商和民主政治的妥协”[3](p. 131)来解决,在凯姆利卡看来“民主决定程序的公正性意味着少数的利益和观点应当被倾听和被考虑。”[3](p. 131)只有少数人在民主政治过程中真正产生影响,那么所形成的民主决定才能真正具有合法性,他引用西蒙•乾伯斯(Chambers)的语言,“是声音而不是选票才是授予权力的工具。” [7](p. 9)民主决定的公正性必须“确保少数群体的声音。”[3](p. 131)
包容性民主为解决多元社会的冲突提供了可行的途径,这种包容性不仅体现在相互协商、讨论的过程,而且也体现在差异团体的充分被代表要求。选举人与代表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民主政治中被重视的内容。在规模大、人口多的国家中时间和空间上都不可能实现每个人直接参与政治生活,那么必须选举出代表作为自己权利的执行者去进行决策,凯姆利卡认为这种“镜式”代表制在某种特别的环境中是正当的,但是总是有很多弊端,如一个白人男人不理解一个女人或一个黑人男人的利益,因为他们并没有相同的经历,即使一个白人男人能理解女人和黑人的利益,也不能信任他会促进那些人的利益;假如被选举的代表认真地尽力去促进选举人的利益,但也不可能完全站在选举人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因此凯姆利卡提出差异团体代表制对原来的代表制进行补充,这种制度以团体为背景,通过提供公共资助、保障团体的代表席位,在关系到该团体的利益问题上拥有投票和否决权利等制度性措施为那些处于边缘的团体提供政治参与机会。团体代表制显示一个人只有真正是一个团体的成员才能站在它自己的立场上去代表团体的利益,因为一个人必须能感同身受其共同体的所有经历才可能真正代表这个团体的所需。凯姆利卡认为特别团体代表制是将少数团体包容进民主政治过程,使其参与到政治生活中,不会造成分离,而是有利于社会整合。
(二) 国家结构形式与协调自治
在差异群体权利中,最有分离倾向的是少数民族自治权。少数民族认为自治权是一种内在固有的权利,它们保留在大的政治共同体只是让渡自治权的某个方面,如果大政治共同体用强制性的同化政策去抹杀它们独特的认同,那么极端的结果可能引起少数民族的分裂运动,对国家统一造成严重的冲击。凯姆利卡认为解决这种分离倾向的自治权最有益的方式就是采用民主的国家结构形式即联邦制。民主联邦制不仅更高程度地保护了国家的经济繁荣和公民的个人自由,而且以和平民主的方式平息了民族认同问题上引发的冲突,教化缓解了民族主义。
联邦制度在凯姆利卡看来是指:“包括中央政府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次级单位(省份∕州∕邦∕地区)彼此依据宪法而确立分权。这种体系建立在领土的基础上,因此每一级政府在支配特定的问题上拥有一定的自主权。”[8](p. 94)在联邦制度中,各级政府都因其法定的权利而拥有一定自主权,而非简单地以指派、并随时可撤消的权力为基础。中央政府及各邦政府都在一定的政策领域拥有绝对自主权,任何一级政府若侵犯另一级政府的权限则构成违宪,中央政府无权收回属于各邦的权力,因为这些权力原本就不属于中央政府。在联邦制国家中,少数民族集中居住,透过划分邦与邦之间的界线,使少数民族在邦内占比例上的多数。凯姆利卡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联邦制度可以为少数民族提供广泛自治,保证他们在某些方面有决定权,不至于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被投票否决掉。
不过凯姆利卡认为目前联邦制在包容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方面仍存在很多困难:一、“非对称性”的联邦制度存在很多矛盾。非对称结构是指以地区为基础的单位和以民族为基础的单位,这两种形式的共存导致权力划分的两难困境,大多数多民族国家里的成员民族都倾向于要求一定形式的政治自主或领土管辖权,用以保证充分自由地发展其民族文化,使其成员得到更多的利益。而另一方面联邦体制中其他各省都是以地区为基础的共同体,在一些涉及联邦和地区的共同的公共事物处理上,各省有意将这些权力的行使集中于中央联邦政府,因此使中央政府的权力更加集中。但是以民族为单位的共同体谋求更大的自治权,从而希望一个权力更为分散的中央政府。二、分离倾向的情感合理化。凯姆利卡认为“少数民族的要求不只是作为文化上差异的政治共同体,而是要求比政治共同体更多的、整个国家的权威不能优先于组成的民族共同体的权威。”[8](p. 114)因此“一个多民族联邦体制在调和民族性少数群体权利越成功,就越加强这种意识即少数民族是具有内在自治权的独立民族,他们参与整个国家是有条件和可以撤消的,”[8](p. 115)即使在成功地包容了少数民族之期望的联邦制度里,它们的成功也仅仅是使分离主义的情感合理化,而不是减弱了这种情感。
(三)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与政治整合
加拿大是一个移民国家,在1867年建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同化政策,不同文化的人被同化为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白人新教文化,而各移民群体必须放弃原来的文化,这遭致加拿大各文化群体的反抗,尤其是法裔民族。随着历史的进步和发展,同化政策不能更好地协调各文化群体之间日益尖锐的冲突,为此加拿大政府于1971年正式宣布实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
“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推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担心,包括很多学者,这种担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多元文化权的逻辑演变为民族自治权;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会加强各文化群体对加拿大的分离倾向,削弱对加拿大主流文化的认同。凯姆利卡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并没有像一些批评者所认为的分离倾向,实践证明几乎没有移民群体反对必须学习官方语言作为拥有公民资格的条件要求,或者他们的孩子必须在学校学习官方语言的要求。移民接受这样的暗示,即他们的生活机会甚至他们孩子的生活工作机会都将与参与以英语或法语运行的主流社会机构密切联系在一起。凯姆利卡认为多元文化政策“不是破坏对自由民主价值的尊重,也不是破坏制度和机构的整合,只是这种整合是以一种尊重和调和差异的方式进行”。[5](p. 70)也就是说它只是对整合条款和方式的一种补充和修正,而不是否定整合,而对差异的承认只是在现存的公共制度框架内进行,是限制性的,它必须以这些条件为前提的:要求所有的公民必须接受整个社会基本的结构和原则——宪法和法律规则,容忍和平等,议会民主,演讲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一种共同的民族语言,性别平等;表达自己文化和信仰的同时也必须接受和承认其他人表达的观点和价值;所有的公民都必须公平地承担支持本国的基本制度,共同解决国家面临问题的责任。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实施实质上是政府根据现实社会的矛盾,在国家宪法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对原有不合适宜的政策做的调整,而且凯姆利卡认为应该通过定期的再评估来确保这些政策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使政策更能适应形势的变化。

本课题为国家课题《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研究》子课题

[作者简介] 祁晋文(1975—),女,天津人,硕士研究生,2005年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主要研究方向:西方政治学。
参考文献:
[1]Kymlicka. Liberalism,Community and Culture[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
[2]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 [M],1999.
[3]Kymlicka.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A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 [M]. Clarendon Press, 1995.
[4]威尔•凯姆利卡.当代政治哲学 [M].(下卷)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
[5]Kymlicka. Finding our Way: Rethinking Ethno-cultural Relation in Canada [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6][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正义与民主 [M].商务印书馆,1999. [7]Will Kymlicka and Wayne Norman. Citizenship in Diverse Societies [C]. Oxford University, 2000.
[8]Kymlicka. Politics In The Vernacular: Nationalism, Multiculturalism, and Citizenship [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canada   2006-12-10 22:28:48 阅读:699  评论:0  引用:0

董仲瑜
(北京大学历史系 北京 100871)

[摘要] 二战前,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总体上还是一个法裔传统农业社会。“平静革命”后魁北克完成了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本文阐释了这一现代化进程。这次改革同时也是一次民族主义性质改革,民族主义与现代化相互交织。而在“平静革命”中民族主义过度滋长最终导致魁北克独立运动的兴起。本文并尝试分析了魁北克现代化与民族主义关系。
【关键词】魁北克工业化  现代化  新中间阶级  民族主义
Abstract:Prior to the World War II, the Quebec province of Canada had been a French-Canadian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society and became a modern society after the Quebec’s “Quiet Revolution”. This thesis analyses the process of transfer. At the same time it was a nationalist transformation, the nationalism interacted with the modernization. Yet the excessiv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ism during the “Quiet Revolution” led to the rise of separatism eventually. So this thesis also pays more attention the relation of nationalism and modernization in Quebec’s “Quiet Revolution”.
Key Words:Industralization, Modernization, Neo-middle class, Nationalizm




新法兰西时期形成的法裔魁北克社会结构和民族文化传统经历了《魁北克法案》和《1791年宪法》一直保存到二战前。尽管受到过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早期工业化的强大冲击,但这种工业化并没有真正触及魁北克人的思想,他们仍停留在天主教的思想中。到二战时,魁北克基本上仍然保持着传统的农业社会。
“平静革命”的前奏
第二次世界大战刺激了魁北克的经济复苏。以此为契机,经济迅速发展扩张。战后的魁北克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社会结构、阶级关系到思想观念,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改观。
(一)工业化和都市化的迅速推进与心中间阶级的兴起
二战爆发后,魁北克工业化进程大大加快。以制造业和采矿业为例,作为加拿大面积最大省份的魁北克,本来就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战争又进一步带动了魁北克的军工生产,结果,刺激了采矿业和制造业的空前繁荣。从1939年到1950年,魁北克制造业投资额增长188%,制造业产量增长92%(p. 278);采矿业的净产值也从1945年的0.59亿加元升至1960年的2.46亿加元[2](p. 251)。美国大量的资本投资,以及当地廉价而充足的水电资源,也成为魁北克经济大发展的动力。
同时还加速推动了工业的升级。从1946—1965年,魁北克初级工业的产值在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从13.4%降至6.7%,其从业人员所占的比重也从26.8%降至8.4%。次级工业,包括建筑业和制造业,在战后二十年后迅速发展,到1966年吸纳了75万就业人口,次级工业的产值从1946年的120万元增至1966年的510万元,增长了三倍。第三产业也有了迅速的发展,到1960年时,第三产业像商业、通讯、金融、公共管理、教育、医疗卫生和娱乐等,其产值比战后初期增长了20%,产值比重达到55%,而在1940年仅占41%。实际上,第三产业增长最快,就业人口每年增长3.6%,而产值每年增长8.9%[3](p. 9-10)。
农业人口的比重大幅度下降。整个40年代,法裔农业人口减少近50%,由1941年的41%降至1951年的21%,但其中仅有40%迁往城市,其余60%主要集中在村庄、乡镇,从事采矿和纸浆业。到50年代,情况大为改观,农业人口下降到总人口的13%。与40年代不同的是,绝大部分人口直接移居魁北克和蒙特利尔等大城市。到1961年时,魁北克法裔城市人口已达到71%[3](p. 11-12)。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尤其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产业工人中白领工人和熟练技术工人的比重相对于蓝领的非熟练技术工人和农业工人大大增加。尽管数量较少,但在蒙特利尔大学和拉瓦尔大学里的自然科学、现代社会科学及现代管理学等专业接受教育的法裔加拿大人逐渐增多,并供职于英裔企业。这样,一个全新的阶层就在魁北克悄然崛起。他们大多是在英裔企业中从事管理或掌握专业技术的“白领”和技术熟练工人,主要包括一些专业职业人员,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和其他职业人员,如一些教员、公司职员,记者和推销员等[4](p. 62)。法裔学者将这一新生社会力量统称为“新中间阶级”(new middle class)。
不同于由律师、医生、公证人、商人和农场主所构成的“旧中间阶级”,新中间阶级通常受过专业训练,受雇于人,“他们的知识相当于商人的资本,但毕竟他们不拥有资本,因此在目标上和利益上他们与法裔商人有很大的分歧”。魁北克新兴中产阶级,尤其是知识分子,他们从本民族利益出发,要求摆脱因魁北克经济落后而倍受外国资本家及英裔加拿大人剥削和歧视的现实,迫切希望魁北克能赶上加拿大其他英语省份,提高效率,走上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在他们看来,要做到这一点,天主教的传统思想与教育构成了现代化的障碍。
(三)魁北克经济的缺陷以及法裔加拿大人经济地位的低下
二战以来,由于美国资本的大量渗透,魁北克工业经济、尤其是基础工业,绝大部分被“美国投资者和英裔加拿大人资本家联合掌控”[5](p. 186)。到1961年,外国公司控制了魁北克42%的工业,其中,美国的投资额占74%[6](p. 186),其余绝大部分由英裔加拿大人控制。另外,利润高的垄断性经济部门完全由英裔人和外国资本控制,而法裔加拿大人拥有的则是利润低的竞争性部门。为了能够获得高额利润,他们只发展劳动密集型的轻工业消费品。因而魁北克的重工业业比较薄弱,和邻省安大略相比,1955年时,其重工业(钢铁工业和交通运输业)只及安大略制造业的30%,即使是在魁北克本省的比重也只有13%[3] (p 10)。法裔私人企业发展在战后甚至出现了倒退。
魁北克法裔加拿大人工资收入也低于外国人和英裔加拿大人。到60年代初,在魁北克企业的经理阶层中,英裔所占比例几乎相当于其人口比例的2倍。绝大部分在第一、二产业中从业的法裔加拿大人的地位和收入,都明显低于英裔加拿大人。加拿大经济委员会前任主席安德烈•雷诺德(Andre Raynauld)1961年在对魁北克工业企业的调查中指出:“法裔加拿大人、非法裔加拿大人(主要是英裔加拿大人)和外国企业机构的人均产出,分别是6,500、8,400和12,000元,企业机构的法裔加拿大人工资水平低于外国30%,低于非法裔加拿大人12%”[4](p. 57)。法裔中产阶级大都也只是外国资本家和英裔资本家的雇员而已。
(四)新民族主义的兴起
政治上把持政权的乡村保守势力却仍坚持认为,只有保存法裔加拿大人的传统乡村社会,才能维护法语文化,才能保证自己的民族不会被英裔加拿大人同化。在魁北克居于统治地位的天主教会,更是顽固地反复坚持强调:“法裔加拿大人的前途在于农业,工业化和都市化是对家庭和宗教的威胁。”[7](p. 422)作为这股社会势力政治上代表——杜普莱西斯政权在1944年再次上台后,愈加保守,维护乡村保守势力和天主教会的利益,维护传统社会秩序。
工业化和城市化趋势正改变着魁北克法裔的社会结构,法裔加拿大人的传统价值观和文化结构解体,天主教教会的政治和社会权力也随之削弱。具有强烈民族意识的法裔新中间阶级的知识精英,认为魁北克的乡村保守势力和天主教会应为法裔魁北克社会保守与落后承担责任。他们在关注法语文化传统和语言保存的同时,更关注魁北克经济和政治地位的提升,并且认为必须建立一个积极改革的强有力的政府机构,加强和扩大政府的经济干预力量,实行国有化政策;只有法裔人自己控制了魁北克的经济,克服魁北克经济的依附性,才能发展法裔民族经济,彻底改善和提高法裔加拿大人的经济社会地位,魁北克的文化和特殊性才能得以保存。
一批新中间阶级知识分子开始猛力抨击天主教势力和拒绝改革的政府。画家保罗—埃米尔•博尔迪亚(Paul-Emile-Borduas)把一批反对魁北克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的代表人物聚集在一起,以他为首的15名“自由主义画派”在1948年共同签署一项改革宣言——《全面拒绝》(Refus global),向魁北克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尤其是宗教观公开挑战,呼唤言论自由,成为激进社会改革派的宣言书。特鲁多(Pierre Elliott Trudeau)创办的一本小杂志《自由城》(Cite Libre),宣传自由主义思想,提出关于教会世俗化改革主张[4](p.26),也在魁北克产生了强烈共鸣。皮埃尔•拉波特(Pierre Laporte)则在《责任报》(Le Devoir)上揭露政府的腐败,要求社会变革,实现经济的富足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愈来愈多的法裔人认识到,没有法裔经济的发展,要维护法裔文化也是不可能的;要发展经济和维护法裔文化,没有政府的干预是不可能的。这样,在魁北克,传统的法裔民族主义就逐渐发展成以国家为中心的魁北克民族主义。

广泛而深刻的现代化变革

1959年9月,杜普莱西斯的去世,“结束了民族联盟所代表的反动的、镇压的、腐败的政权”[8](p.472)。1960年6月,在省议会选举中,让•勒萨热(Jean Lesage)领导的魁北克自由党(Parti libéral du Québec)获胜,并上台执政,决心改变魁北克社会落后的现状,大力发展壮大法裔加拿大人的民族经济,从而使法裔加拿大人真正“成为自己家园的主人”。
(一)平静革命的含义
勒萨热一上台就宣称:“事态必须改变!”[9](p. 499)在一批具有强烈民族主义倾向的新中间阶级知识分子的支持下,发起了针对魁北克传统社会的全面改革。这就是“平静革命”(Révolution tranquille)。把魁北克这场变革冠以“平静革命”的称谓,按加拿大传统史学,主要强调它的社会变革意义,特别指“使教会失去对教育与社会事业的控制”[10] (p.257)。然而,一切变革的基础都是经济现代化。现如今,加拿大一部“最权威经典的”教科书,已从经济到社会文化的全面变革的角度定义这场革命。[9](p. 499-500)
(二)经济改革
勒萨热首先提出“购买魁北克”计划,即以实现关系魁北克民族生计的基础工业和关键工业部门的国有化。这实际是一项使魁北克跟上加拿大全国现代化步伐的举措。此计划就是加大政府干预,加快现代化步伐的措施。按魁北克自然资源部长雷内•勒维克(Rene Levesque)方案,魁北克政府首先把原由英裔加拿大人经营的8家私营电力公司国有化,并在1962年合并为魁北克水电公司。1963年,省政府设立魁北克经济委员会来研究制定具体的魁北克经济发展计划。同年,省政府成立魁北克投资公司,以吸收公共和私人基金。还采取为法裔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并引进现代管理技术,振兴法裔加拿大私营企业。1964年,为了发展自己的钢铁工业,省政府还成立了魁北克钢铁公司。
这些改革措施使得魁北克国有经济和法裔加拿大人的私营企业都有了蓬勃的发展,成绩斐然。魁北克的GNP从1961年的299.25亿元增至1966年的400.64亿元[11] (p. 33)。由于政府国有化和发展公共企业的措施,吸收了一大批从业人员,失业率从1961年的9.2%降至1966年的4.7%。魁北克人口不断增加,从1961年到1971年魁北克增加了差不多100万人口,城市人口达到了80%以上。第三产业的比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政治方面的变革
针对政治领域却还保留着一个传统式的政府管理机构,勒萨热政府增设新的政府部门,扩大公共部门,加强政府职能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现代社会的管理机制。这样,政府部门的数量从1960年的39个增至1966年的64个;1960年魁北克省公共部门的雇员为36,000人,而到1971年将近350,000名雇员受雇于行政管理、公共企业、公共卫生和教育部门[4](p. 49)。政府的开支也随之剧增,1960-1961年度省政府的开支为598,397,000加元,而1964-1965年度的开支则激增为1,437,715,000加元[2](p. 244)。政府职能的强化,使得政府干预经济更有效,同时也有利于其他改革措施得以顺利推行。公共部门的扩大,同时还为法裔新中间阶级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和晋升机会,吸引他们进一步支持自由党推进改革事业。
(四)教育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改革
长期以来,魁北克省的教育一直由魁北克天主教会控制,服务于维护法裔乡村社会和农业生产方式,以保存法裔民族语言和传统文化的生存为目标。为了教育世俗化,适应魁北克社会完全现代化的需要。1961年3月,省政府成立教育调查委员会,负责教育现状的调查和教育政策的制定。同年10月,政府颁布一系列教育改革法案,被称为“教育大宪章”。宪章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保证每个孩子不受物质条件限制,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接受教育”。其主要内容包括:离校年龄从14岁延长到15岁;免除中等教育所需的学费;增加对大学生的资助;增加对公立和私立中学的拨款;5年内为高等学校拨款17,500加元[12](p. 165)。1964年成立的帕朗(Parent)调查委员会,对教育进行全面监管,也剥夺了天主教会对公共教育的控制,建立了在语言和宗教上中立的学校,在全省建立起包括基础教育和大学前教育的完整的地方学校体系。在社会福利领域的改革是,同教育改革一样,也是剥夺天主教在这个领域的特权和传统职能,转由政府专门机构来接管。1964年颁布义务捐助养老金计划。1965年建立魁省独特的社会福利制度。不仅进一步扩大社会福利的项目和惠及范围,而且像教育改革一样,还成立了专司机构——省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部。
教育和社会福利的这两项改革,是“平静革命”最重要的成就。天主教势力被剥夺了掌管教育及公共福利事业等权力,地位在魁北克一落千丈 “平静革命”之前,几乎所有法裔加拿大人都是天主教徒,而在改革之后,天主教信徒数量急剧减少。从1965年到1975年的10年内,教徒丧失50%。更关键的是这为魁北克的教育改革、建立现代化的教育制度奠定了基础。
(五)“平静革命”中改革措施的后果
自“平静革命”,魁北克的现代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以至于1966年魁北克民族联盟在重新上台后也不能逆转,仍然循着改革的方向,继续推进“平静革命”。这些变革措施确实使魁北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裔民族主义的经济实力大增;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利的以空前强化;教会世俗化;公共企业的建立进一步壮大了法裔新中间阶级的力量;教育的现代化为魁北克社会的长足发展培养了大批科技和管理方面的现代型人才;法裔人思想意识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到20世纪60、70年代,魁北克“看上去更象这个国家的其他省份”[9] (p. 499)。
但“平静革命”也进一步激发了魁北克民族主义。正如加拿大历史学家唐纳德•克莱顿(Donald Creighton)所指出的:“一开始,改革的热情就同民族精神结合在一起,并且相互强化。”[8](p. 494)因此,在“平静革命”的改革进程中,必然会伴随着魁北克民族主义势力进一步的增长、甚至过渡膨胀而走向极端。
尽管改革的初衷,本是为振兴法裔民族经济,提高法语语言和文化的影响力,由于过于强调魁北克社会的特独性,致使民族主义力量滋长的势头过猛。“平静革命”后期,甚至连勒萨热政府自身都已无力控制局面。在1966年省议会选举中,魁北克自由党落败,民族联盟再次上台,魁北克走上了分离主义的道路。
选举失利的魁北克自由党内部发生了分裂,原自由党领袖勒内•勒维克1967年另组新党“主权——联盟运动”(M.S.A),1968年与民族联盟合并为魁北克人党(Parti Québécois)。一些更激进的民族主义分子甚至成立了恐怖组织——魁北克解放阵线(F.L.Q)和魁北克解放军(A.L.Q)——公开主张使用暴力实现魁北克的独立。在魁北克现代化运动中不断壮大的民族主义不幸发展成为独立运动或分离运动。

魁北克现代化及民族主义的思考

(一)、关于现代化
我们所说的现代化,从生产力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的层面上讲,就是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的传统社会向以社会化大生产和大交换为基础的非农产业为主的社会转型。经历了“平静革命”,魁北克实际上完成了这种社会转型。
纵观魁北克“平静革命”,明显带有第三世界国家的现代化的某些特征。在魁北克,工业化始终是现代化的基础。在其早期的工业化中,英裔资本和技术是重要的诱因,由此引起原有社会结构开始受到冲击;在战后大规模工业化过程中,工业化投资很大程度上借用英裔和美国资本,并受他们控制;在现代化完成的最后阶段,即“平静革命”中,才逐渐转向依靠本地资本,通过政府干预经济,成立政府控制的公司,筹集公共和私人基金,甚至通过建立起本省独立的社会福利项目筹集用于经济发展的资金。这与罗荣渠在《现代化新论》中所定义的指“外源性现代化”颇具相似之处
民族主义也是魁北克现代化的动力,也属于第三世界国家现代化的特点。从理论上讲,现代化的根本动力是人们的生产能力,包括物质生产能力和精神生产能力。以法裔加拿大人为主体的英裔、法裔及其他民族生产能力的不断增长,则是魁北克现代化的根本力量。对法裔加拿大人来说,适应现代化要求的新民族主义力量,不断发展壮大,正是其生产能力提高所造成政治和社会生活方式变化的结果。美国现代化学者布莱克曾指出:“民族主义, 在为统一和独立而奋斗的社会中是一种实现现代化的力量。”平静革命之前,传统的民族主义是拒绝现代化的;在战后成长起来的新民族主义,逐渐取代传统的民族主义而成为主流,是魁北克现代化的巨大推动力量。
同时,随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逐步进入后现代社会,魁北克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加拿大的一个落后省份,不免会受美国及加拿大其他英裔各省的影响,乃至帮助与直接推动,其现代化的进程显然会更快、更容易。甚至可以说,它一旦完成现代化,也同时进入后现代化社会。因而魁北克的现代化很自然会具有后现代化的一些特点。例如,中间阶级兴起是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遍现象,而在魁北克,新中间阶级扮演了“平静革命”中坚力量的角色。在英裔企业中管理和生产技术部门担当要职这部分人,在升迁上却因种族差异而受到种种压制和歧视。而作为大学教师、科研人员和记者或编辑的这部分新中间阶级,他们是法语文化的传播者,为法语文化的生存而深感担忧。在魁北克现代化变革中缺少法裔资产阶级担当领导角色情况下,接受了自由主义和民主思想、并崇尚科学理性的法裔新中间阶级为了其民族利益,自然就担当起了“平静革命”中民族民主变革的历史使命,这是魁北克现代化特别突出的一个现象。这是魁北克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作为遭受英语文化包围和同化危险的法语文化)和特殊的区位因素(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加拿大的一个省份)使然,也是魁北克现代化的特殊之处和意义所在。
(二)、关于现代化与民族主义的关系
“平静革命”同时也是一次民族主义性质的改革,民族主义与现代化交织在一起。魁北克早期工业化和战后初期的大规模工业化,削弱了传统民族主义的社会根基,而整个的魁北克现代化运动使这种原本就处在危机之中的民族主义转变为开放的、要求民主和进步的新民族主义。这种新型民族主义又反过来推动着魁北克实现全面的现代化。就两者关系而言,现代化既是魁北克新民族主义产生的动因,也是其发展壮大的基础。
加拿大作为一个法裔、英裔共存的二元社会,由于他们的宗主国法国和英国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上的不同,两个民族必然存在民族语言和文化上的冲突。自英国征服法属北美殖民地以来,这种冲突从未间断过。作为少数民族的法裔加拿大人,竭力保存本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和语言,维护本民族的特色,防止为英裔人所同化。
长期以来,保守势力在魁北克占统治地位。他们大肆宣扬忠于法语文化和罗马天主教就是忠于民族传统和法语社会。他们认为,在这个罗马天主教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农业是社会道德和物质的基础,郊区和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结构。他们抵制一切外来影响,竭力阻遏魁北克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他们千方百计维护农业为基础的传统生活方式,与广大人民反对因循守旧、要求改善物质生活的愿望背道而驰。这一方面保持了法裔加拿大人在强大的英裔文化的北美不会被同化,但也使魁北克的现代化进程滞后于英裔为主的加拿大其他各省。
自19世纪中叶加拿大开始工业革命以来,英裔各省都走上了工业化之路,而在法裔加拿大人集聚的魁北克省,除蒙特利尔等少数城市零星地存在英裔人工业之外,其他地区仍是以农业为主的乡村社会。于是,魁北克的贫穷落后和其他英裔各省的富足行了鲜明对比。这样,就产生了追求民族利益仅仅只是为了保存自身民族的文化和语言,还是先实现本民族的经济富足再谈及保存本民族的特色这种两难选择。当然,如果选择了经济富足,选择了现代化,就意味着经济上与其他英裔各省及北美一体化,意味着法裔文化传统的改变和某些民族特色的淡化,而传统保守势力的一些既得利益也会因此而丧失。然而,现代化毕竟是无法拒绝的。传统民族主义出现了危机,新民族主义开始崛起。以在工业化中成长起来的新中间阶级为中坚力量,他们积极倡导科学理性,要求发展法裔民族工业,以实现经济富足和社会的全面现代化。这种新型民族主义有力地促进了魁北克现代化的进程。
战后蓬勃兴起的新型民族主义,更看重本民族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并认为发展民族经济和强化政府权力才是保存本民族文化和语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和政治保障。所以,新民族主义者势必要求政治上的统治地位,竭力发展民族经济和法裔加拿大人私人经济以不断壮大自身力量。如果说在“平静革命”时期勒萨热等人所追求的只是发展经济实现民族富足并壮大民族力量借以提高魁北克特殊地位的话,而后来魁北克人党所要求的则是地道的国家民族主义——要求主权独立。与在联邦内保持民族文化和语言生存的文化民族主义不同,这种新民族主义则要求以民族国家的形式求得民族生存。这也是魁北克分离主义运动绵绵不断的根源。
董仲瑜(1975—)北京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亚太地区史诸问题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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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L. Finly & D.N. Sparague, The Structures of Canadian History, Prentice-Hall Canada Znc., 1990, p.422.
[8] 唐纳德•克莱顿:《加拿大近百年史》,第472页。
[9] Craig Brown, “The Illustrated History of Canada”, Key Porter Books, 2000, p.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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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Donald J. Kisebough ed., Canada and The French, New York, 1975, p.165.
canada   2006-12-10 22:27:55 阅读:889  评论:0  引用:0


盖金敏
(鲁汶大学 历史系,鲁汶 3000, 比利时)

[摘要] 从历史上看,加拿大西部草原曾是一片荒凉。在1867年自治领建立后的前30年间,加拿大联邦政
府对西部虽然采取了一些开发政策,但与预期的目标相去甚远。而从1896年至1930年短短的三四十年间,加
拿大西部草原的农业开发却以惊人的速度向前推进,甚至发展成为加拿大、乃至整个世界的“谷仓”。虽然加拿
大农业是以资本主义为基础的农业,但政府对经济的合理干预却是加拿大西部农业开发取得巨大成功的关键性
因素,其中有经验、有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 农业开发、西部草原、加拿大、政府政策

On the Elicitation of Agricultural Policy of the Canadian
Govern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airie Provinces (1896-1930)
Abstract: Historically, Canadian West had been a deserted land and remained undeveloped until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Dominion. During the first 30 years of its establishment, although the federal government took measures to develop the prairie area, the goal anticipated by the founder of Confederation had been far from achieved. It was between 1893 and 1930 that Prairie West entered its favorable period and developed at an astonishing speed into the “grain barn” of Canada and even the world in 30 years. While Canadian agriculture is based on capitalism, it is indispensable that the reasonable interference of the government is exerted. Under the interference of the government, t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f the Prairie West achieved great success, from which we can draw experience as well as lessons.
Key words: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Prairie West, Canada, and Government Policy


一般来讲,加拿大西部草原即指加拿大的“内西部”。它东起苏必利尔湖,西到落基山脉,北起低北极,南到北纬49度线,包括今天的马尼托巴、萨斯喀彻温和阿尔伯塔三省。其面积占整个加拿大面积的20%,约195万平方公里。[1] (p.1) 西部草原地势平坦,占全国农地面积的四分之三,所生产的小麦占加拿大小麦总产量的90%以上,是加拿大名符其实的“粮仓”。
西部草原这片土地最早属于印第安人,1670英国王室颁发特许状建立了以从事毛皮贸易为主要业务的哈德逊湾贸易公司,并将哈德逊湾流域面积达77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包括印第安人的

散居地,其地理范围上包括现魁北克北部、安大略省、整个马尼托巴省、萨斯喀彻温省的大部分以及阿尔伯塔省南部的一部分)授予了该公司,并宣布其在这一地区拥有主权和贸易垄断权。在其后的近两百年中,毛皮贸易一直在这一地区的经济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大规模移民是毛皮贸易的天敌,哈德逊湾公司仅在西部建立了一些贸易点、商站以及一些定居点,目的是为毛皮商人提供日常生活所需,方便毛皮贸易。因此,到1867年加拿大自治领建立时,西部草原还是一片荒凉的土地,这片土地当时还不在自治领范围之内,而隶属于英国哈德逊湾贸易公司。
1869年3月,自治领政府以30万英镑购得鲁珀特地区和西北领地的所有权后,  开始了向西部移民,开发西部的举措。到1896年,加拿大西部草原有了一定改观。但其开发规模和速度离加拿大政府的目标还相去甚远。从1872年《自治领土地法案》颁布到1876年,在西部只有500份宅地被占用。[2] (p.142) 1893-1896年这四年,马尼托巴和西北地区被占宅地也还不到1万块。与此同时,还有不少宅地被取消。仅1896年一年,宅地取消数就与占用数基本持平。[2] (p.146) 虽然在太平洋铁路修建过程中铁路沿线出现过短期的繁荣,但也不过是几年的事。铁路的建成和政府的移民政策并没有使大量的移民随之而来。即使有移民到来,也很快又迁往美国去了,加拿大成了名符其实的“统计人口的火车站”。1871-1891年,来到加拿大的外国移民共125.6万人,而同期离开加拿大的却达到了154.6万人,其中大部分迁往美国。[3] (p.161) 1897年,马尼托巴和西北地区才只有40万人,大片地区仍无人居住。无法吸引足够的移民,开发西部草原的农业就更无从谈起。

一、1896-1930年的农业开发:事实与数据

1896年以后,西部草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土地占用速度明显增加,1896年后的四年间,就有超过2.7万块宅地注册,同时还有相同数目的土地被购买。[2] (p.146) 1902年,宅地注册数仅一年就达到了2.2万块,到1906年又增加到了4.1万块。[4] (pp.151-152)
西部草原的人口也在飞速增长。1901年,草原人口共约42万人,1911年超过了132万,增长率为200%。[4] (pp.151-152) 从1901-1931年,加拿大人口增长了一倍,达到1,037.7万人,而同期西部草原的人口则翻了五番,达到了236万人。1901年,只有8%的加拿大人口居住在西部草原,而到1931年,却达到了1/4。[5] (p.246) 草原省的居民有60%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或服务于农业的行业。[6] (p.301)
进入20年代,小麦产量大幅提高并成为加拿大最有价值的出口产品。到1928年,西部草原的小麦出口量已经占到了整个世界小麦出口市场的一半。到1930年,小麦种植面积扩大到2,500万英亩,产量也达到了35,300万蒲式尔。[7] (p.251) 1901年,小麦出口创汇不足1,000万加元,1929年,出口创汇达到了4亿9,500万加元。[5] (p.246)
这一时期,西部草原农业技术完成了从半机械化到机械化的转型。1920年前,草原省已普遍使用改良农具,但还处于以畜力作牵引动力的“马拉农具”的半机械化时期。20年代开始,内燃机得到推广和使用,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各种农业机械迅速增加,拖拉机取代了马匹、卡车取代了马车,联合收割机取代了旧式农具。1921年,草原地区共有34,485台托拉机,到1931年,增加到了50,136台。1926年,运货卡车为5,640台,而到1931年,却已增加到了21,517台。联合收割机到1931年也达到了8,897台。[8] (p.17)农业机械化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为以后的农业规模化大生产奠定了基础。

二、加拿大西部农业开发的成功经验

回顾从1896—1930年的加拿大政府西部草原农业开发政策,从总体上讲是成功的。这一结果,除与美国边疆的“完结”、世界贸易的复苏和农耕技术的改进等诸多客观因素有着必然的联系外,主要应归功于加拿大政府实施的一系列农业开发政策。加拿大政府西部草原农业开发政策,为加拿大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为其它国家的农业开发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第一,加拿大政府实行了一系列合理的政策组合。首先,抓住了西部开发问题的关键和主要矛盾——劳动力。农业开发政策属于一个系统工程,要在荒无人烟的西部草原地区进行农业开发,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劳动力的问题。因此,加拿大政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移民政策,把欧洲和美国的居民吸引到西部草原上来,使农业开发得到了所须的劳动力资源。这些政策措施针对性和目的性都很强,如在欧洲,鼓励英格兰北部和苏格兰的农民和乌克兰移民,在美国,将重点放在西部那些有着草原耕作经验的农民身上。为了使更多的人了解加拿大西部,增强移民对开发西部草原的信心,政府拓宽移民宣传渠道,不惜花费大量资金做广告;而当移民数量得到满足或对西部开发产生不利影响时,政府又采取种种措施,针对不同移民进行限制,凡此种种,收放自如。
其次,体现在加拿大政府西部开发配套政策——土地政策、铁路建设政策、农业科研政策等的完整性和周密性上。政府的政策不管是大到移民和土地政策,小到技术推广,都紧紧围绕着农业开发这个中心,环环相扣,完整协调。加拿大政府的土地政策考虑的不仅是使移民能到西部草原来,而且还要尽可能解决他们到来之后的生计问题,要耕者有其田,才能保证他们进行农业开发没有后顾之忧。1872年的《自治领土地法案》规定,凡年满21岁的移民,只要交纳10加元登记费,就可获得160英亩的宅地。开垦和耕种满3年并盖有房屋,并且每年在该片土地上居住至少6个月,即可获得这块宅地的所有权。在土地法案的执行过程中,加拿大政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从而有效地加快了西部开发的进程。西部要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配套,交通首当其冲。虽然19世纪80年代中期西部已经有了太平洋铁路,但随着定居带的扩展,一条铁路已远远不能满足西部草原农业开发的需要。大干线铁路和加拿大北方铁路这两大铁路系统的建成,不仅打破了太平洋铁路在西部的垄断,使运费日趋合理,密切了东西部的联系,使东部的工业品方便地运往西部,更重要的是它打通了西部草原向东部工业城市运输的重要通道,打开了西部粮食走向加拿大全国、乃至世界大市场的大门。如果说,前面的两项政策是基础,农业科研政策则解决了如何更有效地促进西部草原农业经济发展的问题。移民有了私有的土地,发展农业商品经济成为可能。政府采取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教授他们先进的农业科技知识,使他们能够避免天灾带来的损失,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生产力水平。在小麦贸易方面,政府就小麦运费率和小麦交易制定了《鸦窝关协定》、《马尼托巴谷物法》和《加拿大谷物法》等相关政策和法令,使小麦的销售有了切实的保障。
第二,政府在必要时进行了适当的政策倾斜。没有政府的政策倾斜,完全靠市场调节,加拿大的西部开发几乎是不可能成功的。太平洋铁路修建过程中,由于席卷欧美大陆的经济危机,太平洋铁路公司陷入了财政困境,不得不向政府申请贷款。为了建成铁路,政府不顾议会中的法裔加拿大议员的反对,最终决定对其提供2,200万加元的援助。虽然因为这次援助,仅1883年一年加拿大的国债就增长了35%,但它对太平洋铁路的意义却是重大的,它为铁路的顺利完工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4] (p.128)自然资源管理权问题也是政策倾斜的一个例子。自联邦成立之日起,东部各省的自然资源管理权是由省级政府控制的。但是,联邦政府却在西部草原三省分别加入时通过法案,将各省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管理权控制在了自己手中。因为在政府看来,联邦取得西部草原三省土地的控制权是西部草原农业开发的成功的关键。但同时,联邦政策也为此对各省做出了补偿,以换取西部对联邦政策的支持。对于马尼托巴,政府于1885年规定:1)每年给马尼托巴省10万加元的补偿;2)将沼泽地转给马尼托巴政府,收益归省所有;3)划拨15万英亩好地作为建立马尼托巴大学之用。而对于萨斯喀彻温和阿尔伯塔两省,联邦政府在1905年的土地协定中答应按照每省2,500万亩,每亩1.5加元的价格给予两省各自达3,750万加元的补偿。1930,当其目的“已经达成”,自治领政府将尚未处理的马尼托巴省土地交还该省,并对其进行了总数为4,584,212.49加元的补偿。[9] (pp.61-64) 随后,政府又于当年将自然资源的管理权交还其它两个草原省。至此,联邦控制草原三省自然资源的政策完成了其应担负的使命,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三,加拿大政府合理地借鉴了美国西部开发的经验。美国的西部开发大大早于加拿大,它从建国后即18世纪末就开始了西进运动,到19世纪60年代加拿大自治领成立,其西部农业开发已具有相当规模。由于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的相似性,加拿大从美国西部开发中借鉴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从整个大的西部开发的政策布局,如颁布土地政策、吸引移民、发展交通、教育等基础设施和发展农业经济,到具体的措施和法案,如1872年《自治领土地法案》、铁路授地制度、土地划分制度等,美国开发政策的影子随处可见。
然而,加拿大政府并没有照搬美国的政策,而是将其与本国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因而形成了一些自己的政策特点。如1872年《自治领土地法案》是效仿美国1862年的《宅地法》颁布的,其核心是将土地从国有变为私有,为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基础。但是,加拿大政府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将获得宅地的耕种年限由美国的5年改成了3年,目的是使加拿大的西部土地更具吸引力。再如,在农业学院的建立问题上,美国农业大学的建立早于农业科学实验站,但加拿大政府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了先建立农业实验站,等到时机成熟再建立农学院的方针,从而使政府能够在花费较少的情况下建立政府性科研机构对农业生产进行实验和指导,保证了西部草原农业开发的顺利进行。

三、有利必有弊:加拿大西部草原
农业开发的不足之处

加拿大政府开发西部草原农业的政策上从总体上讲是成功的,充分发挥了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同时,其开发政策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尽管在当时还未显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不利影响日渐显露出来。
首先,政府政策忽视了对耕地的保护,土地使用不尽合理。 从20世纪初开始,加拿大政府鼓励实行“夏季休耕”制度。  然而,这一制度却使位于草原省南部的那些最易遭受干旱和风蚀的地区大大增加了土地风化的概率。另外,盲目开垦那些本不适于耕作的土地,也造成了土地的风蚀。“小麦繁荣”使人们过于注重眼前利益,土地以惊人的速度被占用。到1920年,肥沃的土地没有了,农民却继续向萨斯喀彻温的南部以及阿伯达的东南部等半干旱地区迁移。这些土地原本就常遭受周期性干旱,被开垦后又受到严重的风蚀。1929年,这些地方发生了严重的干旱并一直持续到1937年。干旱毁坏了7,300万英亩土地,占加拿大全部耕地面积的四分之一,13,900个农场不得不被放弃。[10] 如果1920年第一次干旱发生时,政府就能够意识到这片不幸被定居的土地是不适于耕作的,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限制对这片土地的开发,问题恐怕不会发展到如此严重的地步。30年代中后期的“尘暴”刮光了广大农业区的表土之后,人们才意识到不注意保护耕地,土地使用不合理的严重后果。而对遭受严重破坏的土地进行治理,所耗费的财力、人力和物力也是惊人的。
其次,政府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产业结构的过于单一。在政府政策的作用下,草原三省在农业开发过程中,偏重发展种植业。而小麦一直是那时西部获利最高的作物,因此作物种植又主要集中在小麦上。政府在小麦经济政策方面下了很大力气,制定了各种政策保护小麦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对其它作物的扶持,形成了以小麦经济为主要作物的单一产业结构,即所谓的“大宗产品经济”。在30年代的大危机中,依靠单一产业的弊端马上暴露了出来,使人们认识到完全仰仗一种产业的经济结构的危险性和脆弱性。
除以上的经验和不足外,在此还需要说明一下与农业政策相关的关税问题。这一时期加拿大政府为了增加岁入和保护本国工业发展,实行高关税政策。然而,西部草原的农用机械和农具很大一部分依靠进口,而其生产的小麦等农作物也要出口以赚取外汇。虽然西部农民纷纷要求改革关税制度,实行自由贸易,而联邦政府也一度表示要进行关税改革,但直到1930年关税问题非但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相反的,保护关税基本上成了历届政府的政策目标。应当指出,这一时期加拿大东部的工业制造品尚不具备国际竞争的条件,其主要的市场在国内,其中包括西部的农业区。高关税政策虽然旨在保护东部工业的发展,但使农民的实际收入没有随农业生产的发展而大幅度提高,影响了购买力,进而影响了国内工业品市场的扩大,给东部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直接利益。

结 论

从历史上看,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普遍实行凯恩斯经济理论发展经济之前,的确有一些西方国家的政府对经济进行过积极的干预。这主要表现为向私人企业发放补贴,或在一个时期内由政府开办一些工厂及矿山等等。但他们在农业经济的发展方面都主要是理顺土地关系,实现耕者有其田,其后就主要依靠发挥个人的生产积极性来发展农业经济了。而从加拿大政府发展西部草原农业的政策可以看出,政府对农业经济进行了较多的干预,这符合加拿大的国情,也是必要的。西部土地的国有化和分配是由加拿大西部草原大片土地荒无人烟的特殊情况所决定的,对农民小麦销售这种较大程度的干预,则是由小麦作为大宗商品严重依赖国外市场造成的。而向农民发放贷款,这和西部农业生产在整体经济中占较大比重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个国家的开发政策正确与否,最终要靠其产生的结果来评判。就加拿大西部农业开发政策而言,它对西部草原经济产生了明显的积极作用。加拿大政府进行西部草原农业开发的目的就是要在西部发展区域化农业经济,完成“国家政策”所预期的目标,即把西部变成东部的农业基地和工业品销售市场。尽管这一揽子政策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但总的来说,这些政策的预期目标达到了。到20世纪20年代末,西部草原农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草原现代农业经济和社会形态已初具规模,并成为加拿大国家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因素之一。虽然此后西部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开始下降,但它为加拿大的经济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使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变成一个世界经济大国。

[作者简介] 盖金敏(1971年-),女,2003年毕业于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获硕士学位。2003年9
月赴荷兰格罗宁根大学就读于欧洲文化专业并硕
士学位。现比利时鲁汶大学欧洲现代史博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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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3-3-26.

canada   2006-12-10 22:26:51 阅读:794  评论:0  引用:0
韩晨红

(山东轻工业学院 电子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济南 250353)

[提要]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两个主要时期,一是新法兰西时期至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和发展期,二是20世纪40年代至1971年的确立时期。在第一个阶段,由于历史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加拿大早期的慈善救济和社会福利措施虽然做出了努力,但远远谈不上有效的社会保障。只有在第二阶段,加拿大才最终建立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此后,加拿大社会保障体系进入改革和调整阶段。
[关键词] 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Canadian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Canadian social security system experienced two important periods: the nascent and the completive ones. Although relief and philanthropy activities were conducted in Canada in the first period, they were far from effective social security due to the limits of historical and economic factors. Canadian modern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were not adopted before the 1940s, which were eventually accomplished in 1971. After this, Canadian welfare state entered an adjustment period.
Key words: Canada, social security system, social welfare



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给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它已成为西方国家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肇始于20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初达到顶峰,但根源可以追溯至法属殖民地时期。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虽然比德、英等国家晚,但发展却很快,在世界上享有很高的声誉。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的正
式提出是在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中。对于“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两个概念的关系问题,一直存在争论,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的观点是:从广义上说,“社会福利”涵盖了“社会保障”;从历史发展来看,“社会保障”晚于“社会福利”。“社会福利”这一概念是随着人类的发展而不断扩充其内涵的,在现代社会福利制度产生之前,“社会福利”等同于各种慈善和济贫活动,专指为社会弱者提供的生活救济及相关服务。进入20世纪后,“社会福利”开始走向制度化与社会化,逐渐衍生出“社会保障”的概念。上升到制度层面以后,“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是同一个概念,都是指国家或政府保障国民社会安全的制度。

一、 加拿大社会福利的萌芽与发展

新法兰西时期开始于1608年,当时的居民全部是虔诚的天主教徒,教会在当地有着巨大的权力,所以殖民地早期的慈善事业也是由宗教团体领导和实施的。
1763年《巴黎和约》的签订结束了法属加拿大的历史,“新法兰西”归属英国。当时的加拿大各省中,新斯科舍与新不伦瑞克由于受到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影响,分别实行了自己的“济贫法”,即以城市或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实行救济。在纽芬兰和爱德华太子岛,由于人口稀少,没有成立镇级或市级政府,所以由省政府直接承担救济穷人的责任。上加拿大省虽然崇尚英国民法,但因为各种原因并没有实行“济贫法”。下加拿大省在法裔文化特征的影响下仍然由教会主持救济和慈善活动。
1867年加拿大联邦成立。由于“英属北美法案”中将掌管民事的权力划归各省,因此联邦政府在社会福利领域无法发挥作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更无从谈起。直到19世纪末,加拿大社会福利的发展仍然处于早期的慈善和济贫阶段。不但救助的范围狭窄,主要集中在收容孤儿、流浪者和救济穷人方面,而且效果也不够理想,还远远谈不上有效的社会保障。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移民的大量到来和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兴起,加拿大进入第一个经济繁荣时期。人口的增加带来城市劳动力大军的大幅增长,截止到1910年,仅制造业的劳动力就达到50多万,在10年当中增加了一倍以上。[1](p.160)随着人口的涌入,城市社会结构越来越复杂,开始出现许多社会问题,例如居住条件恶劣,工人健康状况恶化等。
针对这些问题,加拿大首先在非官方领域做出反应,掀起了城市改革运动和社会福音运动。前者是一场世俗运动,反映了当时社会世俗阶层试图改善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弊端,扩大社会公正的要求。后者是一场进步宗教人士发起的,旨在动员各派教会通过政治、工会和社会福利组织等途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的运动。[2](p.xii) 而在官方领域则体现为1908年联邦政府养老金法的通过和各省工人赔偿法案的出台。
工业化的浪潮极大地改变了加拿大人的生活,上百万依靠工资生活的劳动工人面临着退休之后生活无着的问题,所以养老金成为20世纪初工人运动的目标之一。1908年,加拿大“政府养老金法”正式通过,该法案鼓励人们通过购买政府的养老年金来维持退休后的生活,该体系的管理费由政府负担。这套养老金体系是私人保险和公共养老金的一种糅合。它采取了公共养老金的管理方式,即由政府负责管理并承担管理费用,但保险金仍由购买者支付,政府并不给予补贴或者分担。这个计划的效果并不理想,从1908-1914年只有7713人购买,其中主要是教师、牧师、技术工匠、小业主等,工人的比例只有4%。[3](p.37) 大量的加拿大人年老后仍然依靠家庭、朋友或者慈善组织过活。
这一时期,加拿大工人的实际工资不但没有增长,反而下降了。工人年平均工资由1900年的726加元下降到1910年的618加元。[4](p.98)机器的大量使用导致工伤事故增多。1914年,安大略省首先通过了“安大略工人赔偿法案”。规定:如果工人完全伤残,他应得到数额相当于平时工资55%的赔偿金;半伤残得到的赔偿金则是工伤前的工资与伤后的工作报酬之差的55%;赔偿金由政府和雇主承担。该法案是当时北美地区最进步的工人赔偿立法,加拿大其他省份在工人的要求下也逐渐通过了类似的法案。[3] (pp.44-45)
“一战”结束后,加拿大经历了三年的经济衰退,导致工人运动又一次出现高潮。[3](p.68) 1919年爆发了加拿大历史上最著名的温尼伯大罢工。在其影响下,联邦政府从1921年开始向各省提供失业救济拨款,1927年又提出了一项非强制性养老金计划——“老年养老金法”。联邦政府通过 “有条件拨款”的方式资助各省推行养老金计划,但由省政府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这样就不会侵犯各省对于养老金的宪法权力。截至1929年,共有5个省加入了这个计划。
1929年,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大危机同样也波及到加拿大。1930年,加拿大的失业率为11%,到1933年末达到25%,失业人数约82.6万人。[5](p.220)在这种情况下,工人要求政府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甚至提出了“为全面但不支付保费的失业保险而战”的口号。[6](p.122)根据宪法规定,社会福利属于省权。但是,大危机期间异常巨大的救济金支出使各省的财政濒临崩溃,仅仅依靠地方政府或者省政府已经无法完成救济的责任。各省纷纷要求联邦政府提供更多的援助以保障失业者的生活。1930年8月,以贝内特为首的保守党上台执政,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即所谓的贝内特“新政”。其中包括“最低工资法案”、“最高工时法案”、“就业与社会保险法案”等一系列法案。新政的出台太过仓促,引起了党内许多右翼部长的反对,造成了保守党的分裂。1937年1月,作为加拿大最高上诉法院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宣布“新政”措施由于侵犯省权而违宪。
贝内特“新政”虽然没有实施,但表明联邦政府已经试图接管各省的失业救济及相应的福利职责,试图建立现代社会保障,标志着加拿大加快了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过渡的步伐。然而,加拿大在这一时期毕竟没有建成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实施的几项法案构不成完整的体系,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导致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联邦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很明显,如果要建立全国性社会保障体系,必须修改“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的规定。只有这样,加拿大过去由市政府负责,上两级政府提供一定资助的传统社会福利形式才能够转变成由联邦统一规划的普遍性现代社会保障体制。

二、 加拿大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时期

“二战”的爆发及战后种种问题促使加拿大政府最终考虑并计划建立适应现代工业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从40年代开始这些计划逐渐展开,尤其是50、60年代出台的一系列法案,使这一时期成为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集中落实阶段。同时,社会保障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加拿大人的预期寿命从1951年的66岁(男性)和71岁(女性)增长到1966年的69岁(男性)和75岁(女性);人口死亡率从20世纪前50年的平均8.5‰下降到前70年的平均7.3‰。[7](p.9)
1、40年代联邦政府全面实行社会保障的开端。
“二战”结束后,联邦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应付战后的大规模失业。然而,联邦政府要建立全国性失业保险体系就必须修改宪法中对联邦权力的规定。1940年7月,英国议会批准了对“英属北美法案”的修改(1949年之前,加拿大的宪法修改须经英国议会批准),把失业保险的立法权赋予联邦政府。此后,加拿大联邦政府步入了全面干涉社会保障的阶段。由此可见,加拿大的“福利国家”主要是战后时代的产物。[8](p.6)
1940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后,议会通过了“失业保险法案”,目的是保障雇佣劳动者在失业时能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该法案的目标是覆盖当时75%的雇佣劳动者,却没有把农、林和渔业工人、家庭服务员等许多劳动者包括在内,对女性的忽视尤其严重,“已婚妇女被排斥在外,很少有人认为结婚失去工作会对妇女或她的家庭产生重要的影响。单身妇女经常从事的家庭工作被排斥在外。” [9](p.388)尽管如此,它仍是当时加拿大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障计划。作为加拿大历史上第一个国家社会保险计划,它的通过标志着加拿大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巨变”。因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正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10](p.129)
1942年底,英国政府发表了题为《社会保险及有关的服务》的报告,即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该报告制定了一个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全面的社会保障计划,为英国人民规划了一幅战后生活的美好蓝图。这个报告在加拿大引起了轰动,联邦政府依照它的精神制定了《加拿大社会保障报告》,也称“马什报告”。它是“加拿大福利国家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一份文件”,“是战争中和战后加拿大社会保障发展的关键性文件,相当于加拿大的‘贝弗里奇报告’。” [11](p.ix)议会虽然没有通过“马什报告”,但其主要内容被后来的社会保障方案所吸取。联邦政府也以它为蓝本,在战后重建会议上向各省提出了联邦的社会保障计划——“绿皮书”计划。建议设立双层养老金体系,同时对那些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失业者进行援助。虽然这个计划也没有通过,但它为战后加拿大社会保障描绘了具体的发展蓝图。此后,联邦政府以其为依据,一步一步通过立法确立了加拿大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正是这些社会保障法案构成了加拿大“福利国家”的立法基础。
2、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确立(50年代-1971年)。
(1)50年代的社会保障立法。1951年5月31日,加拿大议会又一次修改宪法,规定“加拿大议会可以就养老金进行立法,但这类法律不得影响省立法机构关于这类事项的任何现在或未来法律的操作”。随后,联邦通过了“老年保障法”和“老年补助法”,取代了1927年的“老年养老金法”,建立了双层养老金体系。“老年保障法”规定,为所有70岁以上的加拿大公民建立普遍性的养老金制度,由联邦政府出资并负责管理。申请者的唯一条件是曾经在加拿大居住20年以上。此外,该法案把土著加拿大人也包括进来(1927年的养老金法并未包括土著居民),这是加拿大养老金制度的进步,也是加拿大国家文明的进步。对65-69岁的加拿大公民则适用“老年补助法”。
1950年2月,加拿大全国失业人口达到37.5万人,是大危机以来数字最高的一年。更严峻的是,失业保险基金到1950年已累计有近6亿加元的余额,当时却有1/3的失业者没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金。[12](p.10)对此,联邦政府于1956年通过了“失业援助法”,规定由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共同出资援助那些不能从现存福利计划中获得资助的失业人员(魁北克未参加)。该法案是“1940年失业保险法”的有益补充,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1957年4月10日,加拿大议会一致通过了“医疗保险和诊断服务法”。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负担各省的医疗保险计划及监护治疗机构费用的一半,条件是不论年龄、性别或者身体状况如何,各省的所有公民都能在相同的条件下从该法案中受益。 “医疗保险和诊断服务法”使各省在联邦政府的资助下为本省居民建立了一个更加普遍的医疗保障体系,省内的所有居民可以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得医疗保障,从而向更普遍的全国性医疗保障体系前进了一大步。到1963年3月31日之前,该法案覆盖了99%的加拿大人。[6](p.145)
此外,50年代还通过了其他两项比较重要的社会保障立法,即1951年的“盲人津贴”和1954年的“残疾人津贴”。这两项立法都加强了联邦政府对各省社会保障的干涉程度。
(2)60年代的社会保障立法。1965年,皮尔逊政府受到美国政府“伟大社会”纲领的影响,开始了“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减少贫困”运动。通过医疗保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和一个全新的联邦-省社会援助计划三方面的立法,使联邦政府扩大并建立了加拿大医疗、养老金和社会援助的保障制度,加上后来特鲁多政府1969-1971年进行的以失业保险金制度为核心的福利制度改革,最终确立了加拿大现代社会保障体系。
1965年3月29日,“加拿大养老金计划”通过,6月23日,魁北克省通过了“魁北克养老金计划”,两者的内容大体相同。“加拿大/魁北克养老金计划”实行后覆盖了当时劳动力大军的92%,但仍有一部分人没有包括进来,例如年收入少于800元的自雇者和少于600元的雇员,还有一些季节性工人、家庭服务员等等。[3](pp.143-144)因此,联邦政府1966年又通过了“确保收入补贴”作为过渡性的补救措施(该法案是作为“老年保障法”的补充)。它的补助对象是除领取老年保障金之外没有或只有很少其他收入来源的低收入老年人。
截至1967年,“老年保障法”、“老年补助法”、“加拿大/魁北克养老金计划”以及“确保收入补贴”共同构成了加拿大的老年保障体系。它们保证了加拿大公民年老后能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解除了工业化社会中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1966年,联邦政府通过“加拿大援助计划” , 规定由联邦政府分担各省的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计划的经费。该法案使联邦政府更多地承担了国家责任,为社会救助体系增加了经费,提高了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更重要的是,“加拿大援助计划遵从全国性的标准,它所带来的影响就是导致社会安全网中决定性部分的完成”。[13](p.139)
加拿大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养老金体系一样也经历了两个立法阶段。第一个是1957年的“医疗保险和诊断服务法”,联邦政府与省达成协议开始插手医疗保障问题;第二个阶段是联邦政府1966年通过的“医疗保障法”,将保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最终建立了全国统一标准的医疗保障体系。这是加拿大人民在历史上第一次能够不论年龄、背景和支付能力如何,在统一的规定和条件下享有全面的医疗保健。[14](p.2033)
特鲁多政府上台后,从1969年开始,宣布以失业保险金制度为核心对福利制度进行改革,强调要改善青年人、中下层民众的生活状况。1970年,联邦政府修改了“失业保险法”,放宽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限制,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并提高了保险标准。1971年该法案生效,它覆盖到加拿大全部劳动力的96%,实现了全国性的失业保障体系。[3](p.153)
从50年代到1971年是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阶段,也是其最终确立阶段。这个时期,加拿大联邦政府实现了社会福利的机构化和制度化,形成了以老年保障、失业保险、医疗保障以及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1971年是加拿大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鼎盛时期,不但主要的社会保障项目趋于健全,而且覆盖范围也更加广泛。[15](p.349)此后,由于政府面临着越来越高的财政赤字和滞胀的威胁,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开始进入改革和调整阶段。对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还需要我们继续关注和研究,以便从中吸取更多的经验和教训。

[作者简介] 韩晨红(1980年-)2004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获历史学硕士学位,现为山东轻工业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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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da   2006-12-10 22:26:00 阅读:2397  评论:0  引用:0

翟金秀

(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济南 250100)

[提要]加拿大各城市从1880年到1920年期间普遍掀起了一场改革运动,对以后整个加拿大城市的发展
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城市政府的改革则是这场改革运动的核心。本文考察了市政改革的历史背景、内容和特
征。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例如,消除城市政治中的腐败、提高城市政府的管理和服务
职能、加强市民参与社区管理的意识等均给后人留下不少的启示。
[关键词] 加拿大;城市史;市政改革;社区精英;市民参与

The urban government reform in Canada

Abstract: The period from the late 19th century to the early 20th century is an important era in the history of Canadian urban development. The urban government reform is the key of the movement which established separated executive departments such commissions staffed with professionals and adopted non-political principle. In the form the businessmen played the major promoting role while community spirit also had bolster effect. The reform was the turning point for Canadian cities to step into modernization and most of its principles had an impact on the Canadian ideal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today.
Key words: Canada, urban history, urban government reform; community elite; civil participant  
加拿大是城市化水平很高的国家,其现代化文明高度发达。加拿大历史不长,但城市化进程很快,由东向西,由南向北推进。城市发展史中,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一个重要的时期。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大量涌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工业化的发展,加拿大各城市从1880年到1920年期间普遍掀起了一场改革运动。城市政府的改革则是这场改革运动的核心。

一、 加拿大城市市政改革的历史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加拿大城市的地理限制逐步打破,城市体系初步建立。大城市的兴起及城市社会的愈益复杂化,要求建立新的城市管
理机制,改变前工业化时代在很大程度上实施的那种自由放任性质的管理政策。面对生存环境与

条件的恶劣,市民对城市管理产生了强烈不满的情绪,城市中危机四伏,严重困扰着政府。总之,城市的发展和城市社会的变化导致城市问题层出不穷。
表现之一,市政官员与企业主互相勾结,行贿受贿现象严重。新兴的城市需要建设许多公共工程,如铁路、排水系统等,市政官员把这些工程承包给企业,并从中索取大量贿赂,成为他们收入的重要财源,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以多伦多为例,1894年贪污受贿问题严重,不得不在次年进行大范围内的审查工作。具有改革思想的市政官员约翰•海莱姆(John Hallam)对此评论道:“有许多秘密的社会组织、教会组织、慈善机构、地产和债权公司的利益由那些有钱有势的人同城市之间的协商得以实现,多伦多的公路铁路公司事实上维持原有计划,并反对城市新的立法,因为那样做会减少他们的利润。”[1](p.43)
表现之二,市政官员责任感丧失,玩忽职守,置公众利益于不顾。例如在蒙特利尔市,现金交易关系是伴随资助者进行的。想获取营业许可的申请者们为了使他们的请求尽快得到批准,就付给市政官员大笔酬金。例如市议会成员接受贿赂后忽略健康机构关于检疫牛奶制品的建议而导致伤寒病的肆虐。
表现之三,在选举制中背弃了民主、维护公众利益和体现公众参预城市管理的原则。选举决不是履行民主制度。《全球报》抨击多伦多市第二选区名声不佳的保守党竞选团体,揭露他们在选票中的一贯作风是弄虚作假。
表现之四:任人唯亲的现象严重。许多市政官员不一定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但是由于与某位掌握实权的领导人有着裙带关系,却能获得很高的职位。《全球报》曾对此现象大加斥责,“现在市议会的委员会都是雇佣式政府机关,各部门的领导特别注意取悦于政府官员,而不是确保本部门的工作高效性。”[1](p.58)这一指责在舆论中引起强烈的反响。
城市问题的层出不穷,使广大市民怨声载道,也使政府管理面临巨大困扰。城市建设在短期内虽然困难重重,但最迫切的不是怨天尤人,而是寻求解决的方法。于是,在改革者的积极倡导之下,一场城市改革运动在加拿大悄然兴起。

       二、加拿大城市市政改革的内容

     19世纪20世纪初的城市问题中,最为严重的是城市管理不善、腐败和效率低下。市政改革是城市改革的核心内容,决定着整个城市改革成功与否。市政改革的目标是改善市政管理,建立高效和负责的市政府。内容涉及改善选举制、立法与行政分离、建立委员会制和市长董事会(市长经理制)、市议会职能的转变四个方面。
首先是选举制度的改革。在改革前的选举制度采取多选区制使得市政选举开支庞大,造成浪费。同时,在狭隘的地方观念的作用下,市议员在决策中相互牵制,导致效率低下以及腐败现象的产生。这是旧的选举制产生的第一个弊端。
    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减少选区数目或取消选区,实行城市大选区制,使当选者克服地域观念而为整个城市着想并接受城市居民的监督,以保证市政运行的公正和高效。1912年,温尼伯成立了选举委员会来推动改革,由7个选区减少为5个,相应降低了额外开支,提高了工作效率。[2](p.35)圣约翰这个小城市早在1894年就废除了选区,由整个城市居民投票选出市政官员。[3](p.60)1912年,维多利亚市废除了选区。[4](p.87)
旧的选举制的第二个弊端是存在着严格的财产限制。例如安大略省的城市,须交400加元以上税收的人才具备被选举权。而且华裔和印第安人根本没有选举资格。在市政改革中,多伦多市率先降低了财产资格限制,扩大了选举权。总体来看,通过改革,选举制较之先前已有大有进步,为市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了必要条件。
第二,市政改革的一项根本原则是明确划分行政与立法的权限范围。多伦多首先在1879年采取一项重要的市政变革方案,其目标是加强市政职责,提高管理效率,明确划分立法和行政职能,使议会拥有立法职能,政府拥有行政职能。此外,原定三名候选人改为四名(目的是避免市长双重选举),由市议会全体成员参与选举产生。市议会核心机构有权来建议年度估算评价,但同时需经过市议会员2/3以上票数才能通过,市长相应需要得到董事会另外两名成员的支持方可推行城市建设政策。[5](pp.295-296)这种改革的目的是加强行政部门权力,减少事议会的权力,其结果是提高了管理者的责任感。在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的前提下,办公效率有了显著提高。
第三,建立委员会制和市政经理制。改革者们从加拿大商业成功的事例之中受到启示,相信市政管理的合理模式不是议会制而是公司体制。于是,他们仿效美国市政改革,建立委员会政府,实行“直接民主”,使市政管理具备效率高、现代化特征,并能灵敏反映公众意愿。蒙特利尔市实行的委员会制获得显著成效,成为市政改革的典范。委员会政府体制的特点是分工负责,各委员会都负责一个行政部门,如警署、教育、卫生等部门。可以实行商业体制的高效管理模式。加拿大城市由此迈出了市政现代化管理的决定性一步。此外,为了配合行政管理的高效运作,市政改革者还强调专家人士(工程师、卫生监察人员、医师、律师、会计、建筑师和城市规划者)进入政府,组成行政体制,运用他们的专业技术与知识,以确保城市高效管理。在小城市中,城市建筑师、律师、财政人员这三类专业人士就可以负责城市管理工作。一旦市议会通过了必要的立法,那么这些人就会被正式授予行政管理权。他的身份可以是行政人员或是委员会成员。此外,新闻报刊的监督舆论作用也将促进行政管理的高效运作。市议会职能发生转变。行政与立法的分离使市议会权力减少,市议会积极鼓励市民参与市政管理。
这些设想构成改革者们精英意识的基础,即在权力分配方面体现了精英模式。这也恰恰反映了加拿大市政改革的一项原则是城市管理运用商业高效管理的经验。城市经理即精英力量,是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专家。他们和其他市政官员及市议会形成高度严密组织,实行有效的控制与专家治理。
第四,市政还加强了日常事务的管理,在市政改革中,各市议会由选出的各阶层代表组成一个机构,用一个古代的英语城市专用名词——“市民监督委员会”命名,其职权范围包括调查政府的财政支出,提交关于资产和责任义务的明确调查报告,监督税收和公共设施管理,督促解决教育、贫民住房问题以及负责公园建设,城市规划的准备工作等等。他们指导城市规划、预测未来,最高职责是实现城市繁荣富裕的共同理想。市民在涉及自身与邻里利益的决策中有很大发言权,从而激发了广大市民参与解决城市问题的热情。城市中的管理人员都必须尽职尽责,自愿为城市服务。
总而言之,加拿大的市政改革明确了城市改革的价值取向。在市政改革中无可避免地涉及任何政治体制转折所面临的问题——民主参与和决策效率之间的矛盾。有些改革家强调民主,即要求扩大公民参与,并将公众参与看作是改革成功的关键。他们在反对城市专权控制时指出,科学管理与社会民主是一致的,城市改革是对民主制的修补,是为了在工业化时代确立一种新的民主,以便创造一种公民参与的新机制。然而,另一些改革家则坚决主张精英统治,并认为高效管理才是改革的关键。他们拒绝无专业技能的市民参与,认为民主并不意味着所有平民百姓拥有至高无尚的权力,民主应该是有教养的精英们形成的一种成熟的公共舆论。总之,这一部分人强调效率——体现了精英政治思想。
可以看出,加拿大这一时期的市政改革主要体现了精英政治,但又带有一定的公众参与的色彩。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民主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从而取得了市政改革的成功。市政改革是整个城市改革的基础,因为城市中的任何政策都需要市政府来推行。改革者可以利用报刊的宣传、城市选举和市议会的提案等手段提出改革的各种要求和目标,但它们的落实终究要通过市政府这个杠杆。只有为市政府确立了廉洁、公正和高效的工作原则,才能确保其他方面的城市改革顺利进行。事实证明,市政改革的成功确实为整个城市的改革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三、      加拿大城市市政改革的特征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加拿大市政改革具有几个鲜明特征:
    (1)社区精英在改革中的推动作用
    工商界人士控制改革的现象遍布加拿大各个城市。他们采用的方式是直接参与决策过程,施加政治影响或成立商业协会和支持代表。甚至在夏洛特这个刚形成不久的城市,市政保护协会也由最显赫的工商业人士负责商业与市议会之间的事务。在里贾纳市,市政改革也同样离不开拥有雄厚资产的人士。市长职位侯选人——市政官员迈克卡雷(McCarthy), 就是一名“商业精英”,据说,他为本城市缴纳占了全部总税收的3%。[6](p.26)
在整个加拿大,行业董事会和后来的工商业团体的领导人把他们的成员看作是城市财产和城市整顿的监护人。工商业协会期望能够承包城市公共工程建设,形成一股强有力的政治力量。城市的扩展与工商业界的发展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城市的发展也离不开工商业人士的经济活动,工商业是城市的经济基础,而城市的扩大与发展,也为工商业阶层提供更多的机会,使之从中获得更多的利润。所以,工商业阶层特别关心这一时期的城市的改革运动,力图控制改革的进程,成为改革的主要推动者。他们的积极介入,也保障了整个城市改革的迅速推进。
(2)社区精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加拿大城市改革中一个重要的特色是社区精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社区精神是激发广大市民投入建设体现共同利益的事业当中,对城市改革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市民参与市政府的决策。加拿大学者哈罗德•卡普兰(Harold Koplan)指出:“市政府是最接近市民的一级政府,它负责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对这些事务,市民熟悉,有发言权。”[7](p.71)市政改革重要的一点是为市民参与提供了条件。加拿大市政府议会厅一般设有旁听席,在蒙特利尔,市政府设有决策咨询局。当然,这不等于说加拿大市政一级已实现了全民民主。由于社会各阶层的经济地位不同,再加之种族偏见和语言障碍,许多人并不参加市议会选举。但是由于市政府职权范围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又有群众参与的各种措施,所以市民有兴趣也有能力对市政事务进行民主参与。
    第二,市民参与社区发展项目。市民为了更好地了解社区上层成员参与开发项目过程,一般自愿作为开发的从事者。决策的绝大部分过程已由专业人员设计并有一定局限,参与方法是提供机会让居民们就项目方案,居住区和使用权单独或集体提出重点要求。社区参与决策不仅保证社区能够得到自身所需要的,同时还能使基层感觉到一种所属性和所有性,并使决策者更有效投资从而降低社区开发成本。
    总之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只是组织者、倡导者、指导者和参加者。社区建设的主体是社区成员,没有社区精神激励下的市民参与,社区建设就失去了意义。              
(3)市政改革确定了市政管治的非政党原则
    城市政府的廉洁、公正和高效,不但是这次改革成功的关键,而且还是以后整个城市运转和发展的有力保障。在这次改革确定的市政府的非政党性质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市政府高效管理。
    在西方国家民主制的建立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党或多党制。政党制从实质上反映的是工商业利益集团之间的激烈的争夺,而这种争夺往往又与一定的地区利益联系在一起,在国家政治制度中造成了许多弊端。由于城市具有社区集中和生活节奏快的特点,城市政府的多选区制、选举权的财产资格和议行合一等不合理之处,使政党政治为城市政治带来的腐败和效率低下的弊端更加明显。各个方面的市政改革确立了城市政府非党政治的性质,为消除这些弊端创造了有力的条件。
    首先,从选举制改革看,选举权的扩大促进了非党政治的出现,这场机构制度改革暗示着政党将不会出现在市政选举中。[5](p.79)选区的减少和取消能够使居民选举那些为整个城市、而不是为政党的利益和区域利益着想的人。财产资格的降低,使更多的选民参加选举(而不是少数利益集团的人选举),这有利于克服政党政治代表利益集团的弊端。而且,非政党选举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腐败现象的产生。1909年蒙特利尔统计结果表明,1892年以来因政党选举共导致8名市政官员受到指控,面对越来越多的丑闻,J•S•伍德伍斯(J.S.Woodsworth)于1909年宣称,“腐败与政党政治存在着密切关系。”[8](p.123) 此外,非政党选举还可以消除以阶级、种族或地域限制为基础的地方狭隘观念。
    其次,从市议会来看,加拿大市政府的立法机构是一院制议会。为了避免因意见过于分散而迟迟不能决策,市议会的规模一般限制在20人之内,[9](p.60)市行政机构由市长领导行政部门组成。与美国不同,加拿大市政府的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并非完全分立,而是市议会委员会负责人可以是议员,其成员可吸收议会外人士参加。这些委员会对各种专门协同监督,贯彻决议的执行。加拿大学者认为这种立法与行政机构的联系对于市政工作是有益的。[8](p121)这样以来,可以避免政党派系纷争,提高了市政管理的效率。          
再次,市政“商业化运作”排除了政党政治,这种情况决定了加拿大市政府的权力与上两级政府有较大不同。城市政府一般不参与联邦和省的政治,只管理与市民生活相关事务。可以得出结论,加拿大市政改革改革充分体现了非政党特征。各城市的改革都不欢迎那些目光狭隘和地方观念浓厚的政客,而是强调城市管理的工商业性质,从而有力地避免了市议会成员被收买、或政客拉帮结派拉选票等弊端。改革以后城市政府没有了政治色彩,却增加了更多的服务职能,从而使之能够按照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有效地进行管理。因此,非党性特征是这次市政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

四、 结   语

    加拿大城市市政改革运动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首先,从宏观角度来看,政府干预以社会服务的形式出现,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调动了广大工商界人士的积极性。其次,进入20世纪,城市政府还承担了一项新的职能即控制城市土地的使用,并且明确地加强这方面的权力,便于实施城市规划,从而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布局更加合理。现代化的城市高效管理削除了某些弊端和腐败现象,大肆挥霍浪费现象都得到治理。
同时,改革还具有重大的长远意义。这个时期是城市迈向现代化的一个转折点,很多城市市政改革的内容也对当今的加拿大较为完善的城市管理制度和措施起到了基础作用。在社区精神的鼓舞下,战后加拿大城市发展过程中,提出了建设“可居住社区”、“完美社区”、“健康社区”的原则和思想,并进一步发展为一种社区文化。提高社区的服务,文化功能和安全保障,增强城市可居住性和社区认同感。市民参与市政管理的传统沿续至今,他们在城市发展决策中的发言权不断扩大,新的城市规划为居民创造更多参与决策的机会。
当然,改革中还存在着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选举制还存在着不足,表现在穷人、工人、少数民族选举权得不到保障。例如在温尼伯,即使是改革运动达到高潮的1906年,当时城市人口有101057人,但只有7784人有资格参与选举。[10](p.295)在蒙特利尔,20世纪初有30%的法定资格选举人因没有缴纳自来水税金及其它城市税被取消选举资格。显而易见,选举权仅仅使富有者获益。阿兰•阿替贝斯(Alan Artibise)指出,在温尼伯投票者甚至可以一人重复投票七次,1910年出现过6000名重复投票者现象。[11](p.160)少数民族受到歧视,无投票权。例如,阿瑟港市(port Arther’s)的奥立弗(Oliver)市长曾明确声称:“我们城市有近7000人的选区,但有5500人是外国人,他们对政府无所知,应放弃投票权。”[12](p.21)工人阶级争取投票权的努力尽管取得一点成效,但未从根本上扭转选举维护富人阶级的大趋势。
然而,正像前面提到的那样,加拿大城市改革仍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例如,消除城市政治中的腐败、提高城市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加强市民参与社区管理的意识等均给后人留下不少的启示。

[作者简介] 翟金秀(1975年-),女,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在读博士,200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获历史学硕士学位,山东大学马列教学部讲师,从事加拿大历史与国际政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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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da   2006-12-10 22:24:36 阅读:733  评论:0  引用:0


赵德縯  蓝仁哲  宋家珩

加拿大是一个后起而年青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历史很短,但发展很快,从1867年独立时算起,才走过百把个年头,就已跻身于西方七强之列。就国情而言,加拿大虽然是西方强国,却在不少方面与我国有相似之处。因此,无论从发展速度或发展历史的某些方面而言,对我国都有可资借鉴之处。
    当前,加拿大研究活动,除了加拿大本国之外,已遍及世界20多个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西德、东德、日本、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新西兰、澳大利亚、比利时、芬兰、丹麦、挪威、瑞典、印度、泰国、瑞士、奥地利、以色列以及中国、苏联、匈牙利等。其中,全国性的加拿大研究会有十几个。这十几个全国性的加拿大研究会,现今都是于1981年6月成立的民间学术团体协调组织“国际加拿大研究理事会”的成员与理事。它们是“加拿大研究会”(加拿大),“澳大利亚与新西兰加拿大研究会”,“中国加拿大研究会”,“德语国家加拿大研究会”(包括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奥地利、瑞士和丹麦的加拿大研究学者),“爱尔兰加拿大研究会”、“荷兰加拿大研究会”、“美国加拿大研究会”、“法国加拿大研究会”、“英国加拿大研究会”、“印度加拿大研究会”,“以色列加拿大研究会”、“意大利加拿大研究会”、“日本加拿大研究会”和“北欧国家加拿大研究会”(包括丹麦、挪威和瑞典的加拿大研究者)。我国的加拿大研究会,被接纳为“国际加拿大研究理事会”的正式成员,是该国际理事会1985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召开的全体理事会议上决定的。从此,我国的加拿大研究加入了国际行列,与国外同行之间的交流来往,空前密切。
几十年来,中国的加拿大研究的发展,可大致划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50年代。那时,已经有不少有关加拿大问题的文章见诸报刊。这一时期中国的加拿大研究,有如下几个特点:1. 成果大多是文章,专著极少。当时出版的著作,只有1958年出版的《加拿大地理》这本中国学者写的小册子;2. 介绍性的译著多,编著少,很多有关加拿大问题的文章,是译自俄文的,还有一些则译自英文。比如《国际问题译丛》上的文章、苏联学者苏钦科写的《战后加拿大经济与英美矛盾》专著等等;3. 尚未出现与研究加拿大问题有关的研究机构,翻译和写作加拿大问题文章的作者,还不是专门从事加拿大问题研究的专职人员;4. 还没有开设加拿大研究的课程,加拿大研究也没有进入大学教材课本。例如,“外国经济史”课就只包括英、美、德、法、日、俄、印度和拉美等国家与地区,而没有加拿大;5. 还没有开展与加拿大的学术交流。
第二个时期:60年代与70年代。这个时期是中国加拿大研究的第一个转折点,其主要标志是1964年初在中国设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武汉大学北美经济研究室和华东师范大学北美经济地理研究室,二者都配备了专职和兼职科研人员,开展加拿大经济和经济地理的研究工作。促成这个转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适应60年代初中国外交形势发展的需要。当时,世界上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已大为增多,外交形势的发展,要求中国对世界各国有更广泛、深刻的了解。可是,那时中国对外界的了解却十分不够。为此,在中国政府的关注下,加强了对外研究机构的建设,包括在部分条件较好的重点大学建立和发展外国问题研究机构。“武汉大学北美经济研究室”和“华东师范大学北美经济地理研究室”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是中国第一批从事加拿大研究的专门科研机构。后来,“武汉大学北美经济研究室”发展成“美国和加拿大经济研究所”,今天,又分别形成两个中心:美国经济研究中心与加拿大研究中心。
图书资料建设是与科研机构的建设同步展开的。由于专门研究加拿大问题的科研机构的设立,加拿大一些重要书籍文献与报刊也在这一时期开始较多地进入中国。比如,研究加拿大经济的一些不可缺少的重要学术与统计报刊如《环球邮报》、《加拿大金融邮报》、《加拿大统计评论》、《加拿大银行评论》以及一些专著,都是从这个时期起开始系统收集的。
关于研究成果,开始有了固定的内部刊物,如武大北美经济研究室编辑印行的《北美经济资料》(现已改名为《美加经济研究》)。与此同时,60年代,中国通过翻译介绍加拿大情况的论文与专著继续出版。弗•伍•派克的著作《加拿大垄断资本》和另一作者的《他们是怎样把加拿大出卖给美国的》,就是在这个时期组织翻译出版的。70年代初,为了广泛了解外国,中国组织了一批力量,翻译出版各国历史。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历史系教授格莱布鲁克的《加拿大简史》和著名历史学家唐纳德•克赖顿的《加拿大近百年史》,就是在1972年由我国史学力量较强的山东大学的学者翻译出版的。这两部书是中国最早开始加拿大历史的译著。
第三个时期:80年代。对中国的加拿大研究发展过程来说,这是第二个大的转折点。可以说,这是中国的加拿大研究进入蓬勃发展的时期。促成中国的加拿大研究进入蓬勃发展时期的主要因素,是中国开始实行开放政策。这一重大政策转变,对加拿大研究在中国的发展,起了最主要的推动作用。这个时期,中国的加拿大研究蓬勃发展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事加拿大研究的人数倍增。自从70年代末以来,在开放政策的影响下,中加两国教育、文化与科技交流日益扩大,中国派出大量留学生和访问学者赴加学习、进修与访问,这些学生与学者学成返回后,怀着对加拿大人民的深厚友谊,献身于加拿大研究,因而使从事加拿大研究的队伍日益扩大。据统计,现在中国加拿大研究会已正式登记的会员,超过150人,他们分布在全国各大学、研究机构及其它单位工作。
第二,研究机构增多。专门从事加拿大研究的科研机构由1964年的2所增加到1987年的6所。除了上文提及的早在60年代建立的老研究机构之外,新近几年陆续又成立了“四川外语学院加拿大研究所”(1983),“山东大学加拿大历史研究室”(1984年)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北美经济研究室”等新机构。此外,还有多处正在酝酿建立新的加拿大研究机构。
第三,研究领域拓宽。在前一时期,由于机构稀,人员少,研究的学科较为狭窄,限于经济或地理等单科研究方面。目前,随着机构和人员的增多,研究领域也开始由单科向多学科方向扩展。现在,在全国各地,研究加拿大语言、文学、历史、政治、法律、文化、教育、民族、魁北克问题及劳动问题的活动在迅速兴起,加拿大研究正朝着建立完整的“加拿大学”方向迈进。
第四,研究活动由单纯的科研向教学扩展。武汉大学早从70年代末起,就已向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加拿大经济”课程,目前在继续扩大加拿大经济方面的教学。山东大学历史系从1982年以来,向本科生开设加拿大史课程,1985年起也向研究生提供此类课程。四川大学加拿大研究所和南京大学外文系最近也向学生开设了加拿大文学课程。随着教学活动的开展,今天,越来越多的中国青年对加拿大的认识,了解与兴趣与日俱增。
第五,在中国的大学教材中,有关加拿大的内容与篇章从无到有,由少至多。1980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大学教材《世界经济》,第一次在中国的大学世界经济学科教材中单列专章探讨加拿大经济问题。最近,南京大学黄仲文教授编著的《加拿大文学选读》也已出版,该教材将被中国高等学校英文系广泛选用。
第六,各个学科的科研成果显著增多。在经济方面,武汉大学吴纪先、赵德縯和高玉芳教授合著的专著《加拿大经济》于1980年问世。武汉大学加拿大研究中心每年都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主编的《世界经济年鉴》撰写加拿大部分的篇章。该所研究人员还在加拿大农业、矿业、财政、金融、石油、科技、外资、外贸,美加关系、中加经济关系等问题上发表了大量论文。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论文,许多都是从我国现代化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选定课题,开展研究,供我国有关部门参考的。在文学领域,80年代以前,加拿大文学在中国基本上还是默默无闻的。但自1979年以来,在中国又一次出现介绍外国优秀文学作品热潮中,加拿大文学第—次被引人注目地介绍到了中国。最早的一期加拿大文学专号出现在《外国文学》杂志1981年第10期,其中的两篇专文分别介绍了加拿大的英语文学和法语文学,还刊载了诺思普•弗顿,莫利•卡拉汉、辛克莱•罗斯、罗伯特•克罗耶茨奇和玛格丽特•劳伦斯等作家的许多作品。与此同时,成本的加拿大文学作品也先后在全国出版发行。最引人注目的是短短几年之间就出版了三部《加拿大短篇小说选》(蓝仁哲、施咸荣,屠珍等编译)。此外,斯蒂芬•里柯克的代表作《小镇艳阳录》也已由黄仲文等翻译出版,《里柯克幽默随笔选》由蓝仁哲翻译出版。在史学方面,研究和介绍加拿大历史的工作,山东大学的学者作出了主要贡献。加拿大历史研究开始成为山东大学历史系世界史科研的重点之一。1984年山大历史系正式建立了加拿大史研究室,从事加拿大通史、加拿大政治制度和若干专门课题的研究。他们已在书刊上发表了《加拿大自治领的建立》、《加拿大路易•里埃尔起义》和《18和19世纪英国对加拿大的殖民政策》等论文,并开始对加拿大史上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探讨。此外,山大历史系还开始出版《世界史译丛》,有计划地编译加拿大历史的重要文献。
    第七,80年代以来,最鼓舞人心的发展也许应推中国加拿大研究会的创建。1984年冬,在四川外语学院加拿大研究所、武汉大学美国加拿大经济研究所、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北京大学西语系和广州外语学院魁北克文化研究中心的联合发起下,经过许多同志的共同努力,筹备和成立了中国加拿大研究会。全国加拿大研究会的创建,标志着中国的加拿大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目前,该研究会拥有150名会员,在全国各地从事加拿大研究教学工作。其中许多会员都是中国从事加拿大研究的著名学者。在研究会的协调与组织下,他们正计划编写出版一套加拿大研究丛书,把加拿大研究向广度和深度推进,为加拿大研究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文史哲》1988年第4期)
canada   2006-12-09 21:24:01 阅读:229  评论:0  引用:0


张文宗
                     (中国社会科学院 美国研究所2005级博士生 北京 100072)

[提要]:伴随着加拿大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加拿大家庭的主要模式在20世初从传统的扩展家庭开始向核心家庭过渡,在50年代则出现了短暂的向传统的复归。60年代以来,加拿大的婚姻和家庭受到高离婚率、高非婚生育率和低结婚率、低生育率等西方“现代病”的困扰,同时加拿大女性在收入、受教育程度等方面也逐渐改变了和男性不平等的局面,“平权家庭”开始出现。
[关键词]:20世纪 加拿大 家庭 婚姻

From Tradition to Modern: The Historical Evolvement of Canadian Marriages and Families In the 20th Century
Abstract:The main model of Canadian Families transformed from traditional extended families to nuclear families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20th Century, but reverted temporarily in 1950s. Since 1960s, Canadian marriages and families were puzzled by high divoce rate, high illegitimacy rate, low marriage rate and low fertility rate, and at the same time, more and more women got high pay and higher educational attainment and promoted gender equality either in society or at home.
Keywords: 20th Century, Canada, family, marriage





一、新旧的更替:扩展家庭的衰落和核心家庭的兴起
20世纪前半期是加拿大的家庭从以农业为主导的扩展家庭 [1](p.396)向以工业化和城市生活为主导的核心家庭转变的重要时期。以几代同堂、人口众多为特征的扩展家庭大多是农业家庭,而以两代人一起生活为特征的核心家庭主要是工业家庭,所以加拿大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就是扩展家庭逐渐衰落、核心家庭逐渐兴起的过程。从1901年到1922年,加拿大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从35%提高到50%以上[2](p.68),核心家庭一般说来从那时起便取得了优势。
工业化首先带来了社会分工的专门化,它要求人们离开出生地,外出寻找满意的工作,人们的乡土观念逐渐淡化。工业社会重个人能力轻家庭门第的倾向,在削弱家庭对个人影响的同时也增强了个人的独立性。城市化则使许多先前在农村比较有效的习俗在城市显得格格不入,配偶选择的方式就是一例。在传统的扩展家庭中,夫妻双方要生活在由家庭和姻亲组成的网络中,配偶的选择必须首先满足大家庭的要求。工业化和城市化要求的个人流动和独立则使罗曼蒂克式的爱情和个人的选择逐渐成为婚姻的基础。
在社会巨变的大背景下,加拿大的家庭作为被动的一方,不断地回应和适应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新情况。但在20世纪初,由于恶劣的自然环境、落后的经济状况和保守的文化观念和价值观念,加拿大核心家庭出现的过程比较缓慢,这一特征在法裔加拿大人生活的魁北克地区尤为明显。在魁北克地区,天主教地位牢固,人们的家庭观念非常保守,以扩展家庭为特征的农场家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魁北克的教会倡导:法裔加拿大人的真正命运系于农业,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实利主义对人们的信念和家庭的稳定都是一个威胁。魁北克《真理报》的编辑,一个极端的教皇主义者朱尔斯•保罗•塔迪韦尔甚至写道:“拥有工业和金钱对我们来说是没有必要的……热爱土地、拥抱大家庭、坚持我们家庭的精神和文化生活,才是我们在美洲应扮演的角色[3](p.158)。” 相比较而言,由于英裔加拿大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较快,他们的扩展家庭的解体速度也快些。
工业化和城市化互相促进,互相影响,不但敲响了扩展家庭衰亡的丧钟,也吹响了现代核心家庭崛起的号角,加拿大的家庭模式开始经历深刻的社会历史变革。由于贫富的差异、种族的不同,加拿大的家庭在走向现代的过程中表现出丰富多彩的一面。因为受到现代化的冲击较小或经济条件的限制,农场家庭、城市工人家庭和少数种族家庭在转变过程中步伐较慢,即使在这样的核心家庭里,亲属网络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孩子仍被视为家庭的财产,其中很多在未成年时就参加家庭的劳动或被送到工厂里做工,妇女既要做家务、抚养孩子,又要外出工作,养家糊口,性别分工并不明显。城市的中产阶级家庭则是另外一番景象:丈夫到工厂里工作,妻子则扮演全职的母亲角色,一边抚养孩子,一边集中精力把家庭营造成一个远离工作的理想场所,孩子被视为抚养的对象而不是家庭劳动的一员,并在适龄时被送往学校。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加拿大的家庭造成的冲击余波未尽时,大萧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又给它们带来了巨大影响。经过这两次震撼,传统的扩展家庭最终解体,老旧的婚姻观念再遭重创。可以说,大萧条和二战把加拿大婚姻和家庭的现代化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1929年从美国开始的大萧条对加拿大社会来说也是一场浩劫,贫困和失业象瘟疫一样蔓延开来,冲击到绝大多数的家庭。生活在农村的佃户因无法支付土地租金失去工作,他们和城市工人家庭一样生活困苦,度日如年。农村的年轻人则到城市寻找工作机会,偶尔寄些钱回来,供家庭衣食之所需。大萧条还改变了很多家庭的家庭角色,使夫妻关系出现紧张,给家庭生活带来消极的影响。普遍的贫困使亲戚们互相投靠,以借助亲属网络关系缓解经济压力,共渡难关。核心家庭突然之间又变成几代人挤在一起的大家庭。在这样的家庭里,奶奶和妈妈常为如何扶养孩子、料理家务争吵不休,小孩子面对几个长辈的教导变得不知所措。失业后的男人无法给家人提供生活保障,变得意志消沉、烦躁不安。当做为丈夫和父亲的男人在物质上和感情上同妻子和孩子疏远后,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威也自然地减弱了。在离婚尚不被当时社会宽容的情况下,受到委屈的妻子只能忍气吞声,从孩子那里寻找安慰。
但大萧条也不是“一无是处”,妇女地位就因这艰难时世得以提高。一般来说,在大批男性户主失业在家的情况下,社会上传统价值观是强烈反对妇女参加工作的。但30年代的中产阶级家庭经过20年代消费社会的洗礼,已经形成了一种对金钱和购买能力的崇拜,这使得已婚就业妇女的那部分收入对保证家庭的幸福和维持家庭的生活水平显得不可或缺,这种态度扩展了社会对妇女角色的定位,许多妇女因此在大萧条期间幸运地保住了自己的工作。在贫穷家庭中,即使没有工作的妇女们也呆在家里,亲手制作那些原先需要从市场上购买的食物、衣服和家具,以节省家庭开支,有些妇女还承担着帮助失业亲属、照顾孩子和老人以及支援没有能力建立独立家庭的青年夫妇的繁重任务。所以,妇女劳动的重要性在大萧条期间得到凸现,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获得相应的提高,这对当时的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都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大萧条还暂时降低了离婚率和妇女生育率,因为当银行取消很多家庭的抵押品赎回权时,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困难面前只好选择少生或不生孩子。加拿大的出生率在1937年降到20.1‰[4](p.268),即使在魁北克这个崇尚大家庭和高生育率的省份,生育率也从1928年30.8‰下降到1934年的25.3‰。很多年轻人推迟了结婚,以等待形势的好转,或许因为难以支付离婚所需的诉讼费用、孩子的抚养费和对另一方的扶养费,离婚率也大大下降了。
随后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更剧烈地改变了加拿大的家庭。参战将大批有劳动能力的男人送上前线,后方劳动力短缺,尤其是在制造业和国防部门。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开始大量雇佣妇女,政府在大众传媒的支持下也成功地鼓励妇女走出家庭,成千上万的妇女,包括中年的母亲都加入到生产日用品和军需品的劳动大军中。战争结束时,加拿大的部队中有5万名妇女[5](p.418),不少妇女因忙于工作,将孩子送到亲朋好友那里。为解决这一问题,加拿大政府在1943年建立了一些公共的托儿所。战争结束后,那些因在战争中工作而获得经济独立的妇女、那些无法接受残疾丈夫的妇女和战前匆忙结婚的妇女,很多都决定结束自己不满意的婚姻,这使加拿大的离婚案从1940年的2369起猛增到1947年的8119起,创下了历史最高记录。

二、50年代的小插曲:婚姻和家庭的黄金年代
    如果从整个20世纪看加拿大婚姻和家庭的发展趋势,50年代是个“脱轨”的年代,即婚姻和家庭表现出了与前期发展趋势相反的特征。在这个被称为婴儿潮的年代里,妇女的生育率、结婚率迅速升高,离婚率则急剧下降。二战对经济的刺激和战后经济的繁荣唤起了人们对家庭和婚姻的热情。“经过多年的萧条和战争,社会上存在着一股巨大的回归正常的愿望[6](p.28)。” 战争一结束,加拿大就冒出一股保守主义风潮,多数加拿大人认为,妇女,尤其是已婚妇女,都应该返回家庭,担当起她们传统的角色。蒙特利尔的《国家行动》杂志甚至指责工厂中的妇女把孩子丢在大街上,造成了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加剧了社会无序和道德滑坡。
    二战后经济的膨胀还造就了加拿大的“郊区时代”。20世纪初以来,加拿大的人口流动趋势一直是从乡村到城市,战后的经济繁荣则使大批住房第一次大规模地、雨后春笋般地崛起于中心城市之外,到了1956年,定居乡村的非农业人口超过了农业人口[2](p.71)。值得注意的是,构成这次大规模郊区化运动主力军的并不是那些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医生或律师等中产阶级人士,而是普通工人。战后的“经济奇迹”使加拿大工人阶级中的大多数在历史上第一次过上了中产阶级般的生活,他们买了房子、家用电器和汽车,让妻子象中产阶级家庭的妻子那样呆在家里操持家务和照看孩子,而不是把他们送到工厂里。
一般说来,工人阶级的文化是一种群体文化,它不象中产阶级文化那样富有个人主义倾向。新郊区从外表上看是中产阶级的社区,但在文化上仍属工人阶级,因此更强调和谐与一致。工人阶级的文化更强调家庭的作用,与中产阶级相比,他们结婚早、生育早,并且更愿意将他们的社交活动限制在关系很近的亲戚与朋友中,更倾向于传统的家庭主义。有了经济繁荣这个大背景,就不难理解郊区化运动,就不难理解加拿大的婚姻与家庭在50年代的“脱轨”。


三、震荡与巨变:当代的婚姻和家庭
20世纪60、70年代加拿大发生了激烈的社会震荡,女权运动、民权运动等各种社会运动风起云涌,深刻影响了婚姻和家庭的演变。很多学者认为60年代后的西方进入了后工业化时代,西方的家庭是不是可以说进入了后核心家庭时代。在加拿大,生活在一起的丈夫、妻子和孩子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也从1966年的91.8%下降到1991年的83%,而单亲家庭、同居家庭、混合家庭(继亲家庭)大量涌现,离婚、单身、同居现象的流行。加拿大婚姻和家庭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结婚率的下降和再婚率的上升。20世纪60年代以来,加拿大的首婚率总体呈下降的趋势,1991年独身单过的人超过230万,占加拿大全国人口的比重从1976年的5%上升到8%[2](p.171)。自愿保持单身有许多理由,一些加拿大人认为他们无法兼顾事业和家庭,另一些人或是因为对父母有很强的责任感,或是不想要孩子等。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的再婚率不降反升,这显示婚姻对加拿大人还是有吸引力的。
加拿大再婚率(图1)
资料来源: Statistics Canada, Census of Canada, Canadian Social Trends ,Volme3, p.96.
与结婚率走低相反的是离婚率的升高。60年代初,观念保守的加拿大人曾幸灾乐祸地瞧着美国大量家庭走向破裂,庆幸他们生活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里。但1968年联邦通过无过错离婚法后,加拿大的离婚率也开始急剧升高。从1968年到80年代中期不到20年的时间里,每10万人的离婚率从约50起增加到250多起,90年代虽然有所下降,但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上。其中魁北克的离婚数量从1968年的600起骤增到1974年的1.2万起,1981年更达到最高峰时的1.9万起[3](p.456)。
20世纪60年代以来加拿大离婚率(图2)
资料来源: Statistics Canada, Census of Canada, Canadian Social Trends,Volume 2, p.173.
   造成加拿大离婚率走高的原因很多。首先,人们普遍认为,伴随着妇女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她们有了更多的可能来解除现存的婚姻。也就是说,经济上一旦有了保障,她们便有能力去追逐可能存在着的更多满足,而不甘心在苦闷的婚姻中沦落。妇女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较少孩子的拖累也使妇女变得更加灵活和独立,使她们能更容易地摆脱不满意婚姻的束缚,当然,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男人。其次,由于家庭在年轻人择偶方面所起的作用日益减少,轻率婚姻的数量不断增加。自由恋爱一方面解放了青年男女,另一方面又促成夫妻日后关系的不稳定,较高的离婚率也就接踵而至了。再者,社会的变迁也改变了传统的价值观念。20世纪50年代,大多数加拿大人认为,即使夫妻感情不合,为了孩子的利益也不应离婚。但到了今天,离过婚的人不再受到社会歧视,社会舆论的压力几乎已经消失。最后,价值观的改变引起了相关法律的更改。如上所说,在加拿大允许无过失离婚前,申请离婚必须以配偶犯有过失为条件,例如虐待、遗弃、通奸、吸毒或坐牢等。无过失离婚法通过后,夫妻双方只要声明彼此个性不合,而不论配偶是否愿意便可构成离婚的理由。该法的通过和离婚手续的简化大大促进了离婚率的升高。
离婚率升高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大量的单亲家庭和继亲家庭的出现。在加拿大,单亲家庭的数量从1971年的47.75万个增加到1991年的95.47万个,它们占全部家庭的比重也从9%上升到13%。 在单亲家庭中,大多数都是由母亲维持的,1991年,单身母亲家庭占单亲家庭总数的82%[2](p.172)。单身母亲家庭在单亲家庭的高比例主要由两种情况造成:一是在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中,孩子多半给判给母亲。二是那些想生孩子但不想结婚的女性和那些生了孩子却被男友抛弃的女性越来越多。单亲家庭要克服许多经济的、社会的和感情的问题,这些家庭常会遇到经济不稳定、阶段性无收入、迁徙、家庭角色和责任的改变、情感紧张等问题。
加拿大单亲家庭占全部家庭的百分比(图3)

资料来源: Statistics Canada , Census of Canada, Canadian Social Trends,Volume 2, p.172.
加拿大人的结婚年龄在60年代后呈上升的趋势,男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分别从1971年的24.9岁和22.6岁提高到1991年的27.9岁和26岁。 人们推迟结婚的原因很多。如受教育年限的延长推迟了成家的时间,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大学教育,他(她)们必须在完成学业或就业后才考虑结婚的事情;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以事业为重,把婚姻和家庭放在次要的位置上,先立业后成家的想法盛行;同居和婚前性行为的流行,又使很多青年可以既不受婚姻的束缚又能享有较多自由,婚姻的吸引力减弱。
加拿大青年的结婚年龄变化(图4)

资料来源: Statistics Canada, Census of Canada, Canadian Social Trends,Volume 3, p.95.
结婚年龄的推迟提高了妇女的生育年龄,降低了生育率。加拿大每千名15-49岁妇女生育的婴儿从1956年的116.6个下降到1982年的56.3个,对大家庭情有独钟的魁北克,平均每个家庭的孩子数也从60年代初的4个下降到80年代中期的1.4个,那些只结婚或只同居而不要孩子的家庭也不在少数,尤其是不生孩子的“丁克”家庭。当然,造成生育率下降的原因是复杂的。一般说来,现代社会妇女大量就业,生育子女会中断她们的工作,出于职业前途的考虑,妇女们产生了少生子女的愿望[7](p.141)。有效避孕药的使用、外科绝育手术的普遍采用和堕胎的合法化, 又使妇女少生孩子或不生孩子的愿望成为可能。另外,由于社会的进步,家庭对孩子“数量”的需求大为减少,对孩子的教育、健康以及其它“质量”方面的需求则显著提高,这就增加了抚养子女的费用。据加拿大Financial Post Magazine 估计,在1980年,父母把一个孩子抚养到19岁的花费约为75000美元,如果把通货膨胀的因素考虑进去,就超过20万美元[7](p.141)。对追求生活质量的加拿大夫妇而言,少生孩子不仅是保持和提高生活水平的好办法,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生育率下降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家庭规模的缩小,加拿大家庭的平均人口从1971年的3.7人下降到1991年的3.1人[2](p.173)。家庭规模的大小不仅跟孩子多少有关,还同人口老龄化密切相联,老龄化标志着没有孩子的老年人家庭的增多。从整个国家来说,这使家庭的规模缩小。1985年,65岁的老人数量已占加拿大人口的10%[3](p.455)。
同居这种对50年代的加拿大人来说是无法接受的生活方式,在60年代后也流行起来。加拿大同居家庭在所有家庭中所占的比重也从1981年的6%上升到1991年的10%,在魁北克省甚至高达16%[2](p.172)。在70年代,做家长的对未婚儿女和异性同居多半表示强烈的反对,但到了80年代,家长们多半也因无可奈何而不置可否了,未婚同居现象已为广大社会阶层所接受。与同居流行相应的是加拿大人性规则和性态度的变化,其中最明显的是婚前性行为和婚外性行为现象的增多。70年代开始,大批的大学生和青年工人涌进了性革命的大潮中。对加拿大大学生性行为进行的调查表明,80年代大学生中承认自己有过性行为的比例比60年代初高出很多。一系列的研究显示,在北美大陆, 15-19岁的青少年中有一半左右有过婚前性经历[8](p.13)。同居和婚前性行为的增多必然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增多。在加拿大,由非婚生子女和他们的父亲或母亲组成的单亲家庭在1951年仅占家庭总数的1.5%,到1981年这一比例已经上升到9.8%,其中以未婚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占绝大多数,同期这类家庭的数量从3481个增加到6.47万个[7](p.147)。
加拿大家庭模式的变迁和婚姻观念的变化,也深刻改变了人们对性别角色的定位。从殖民地时期家庭必需品的主要生产者,到工业革命时期家庭事务的主要料理者,再到二战期间走进劳动力市场,妇女的角色一直都在变化。经过50年代短暂的传统复归后,妇女作为一支强大的社会力量再次崛起,丈夫在外工作,妻子留在家里这种传统的模式自60年代以来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洒脱能干、有技术专长的职业女性正在取代温柔顺从的家庭主妇成为今天的理想妇女形象,但是由此引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家务问题。由于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思想认识仍大大落后于变化了的社会经济条件,尽管妇女已经开始同男子平等地工作,但许多男人仍然想保持男女各自的传统角色,妇女在家务劳动上所花的时间一直多于男性。可喜的是,60年代后,虽然就业的妇女仍承担着大部分家庭内的无偿劳动,如料理家务,照看孩子,上街购物等,但是家庭内部夫妻双方都需参与家务劳动已成为社会共识,一种新的家庭模式,即家庭里丈夫和妻子在权力和特权上大致平等的“平权家庭”已经在社会上出现了。然而即使在相对平权的家庭里,许多重要的决定还是由丈夫作出的。例如,丈夫的职业往往决定了家庭在哪生活,怎么生活,只有极少数家庭的搬迁是由于妻子变换工作。许多双职工今天已成为了“通勤夫妇”,他们在不同的城市里工作,周末在其中一方的住处度过。
家庭性别角色的变化首先要归因与妇女的变化。在激烈的社会变化和人口变化当中,对家庭生活影响最明显的就是女性在就业、受教育和经济独立方面能力的增长以及与此相应的女性地位的提高。从1975年到1991年,加拿大就业妇女的总数从340万增加到560万,而同期男性就业人数仅从590万增加到680万,就业妇女人数的增长超过了就业男性人数的增长。1991年,女性已占全国就业人口总量的45%,而1975年仅占36%[2](p.142),很多女性已经进入了以前为男性主宰的就业领域,并在科技界、政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1981到1991十年间,加拿大行政和企业管理人员中女性的比重从27%上升到40%[2](p.143)。同时,女性受教育程度的进步速度也是惊人的。加拿大在校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中女性比例分别从1972-1973年的43%、27%和19%上升到1992-1993年的53%、46%和35%;因此在90年代初加拿大接受高等教育的女生数量已经超过男生[2](p.75)。伴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就业领域的“升级”,妇女的收入增加很快。妇女经济自主能力的增强减轻了她们对男性的依赖,使她们享受到前所未有的独立和自由。现代加拿大妇女在经济上更为独立,在政治上更为活跃,在家庭里更具发言权,她们和男子都在重新塑造着各自的社会角色和家庭角色。
60、70年代以来,加拿大家庭的形式与结构多种多样,人们对婚姻的看法和实践各不相同,家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社会的多元性和包容性,也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总的说来,当今的加拿大人比他们的父辈更愿意推迟和远离婚姻,更愿意独立地生活在家庭之外,更愿意在婚前开始性生活,也更能够容忍离婚、容忍孩子的母亲去工作、容忍孩子生活在单亲和无亲的家庭中。独身、同居和单亲的情况越来越多,核心家庭由典型家庭变为非主导型家庭,即使是核心家庭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今天的双职工家庭远远不同于殖民地时期以农业为主的核心家庭,与20世纪前半期的工业家庭也有很大的差别[9](p.125)。
加拿大家庭与婚姻中出现的变化在社会上造成一种复杂的不确定感。许多社会学家认为,生育率的下降、离婚率的上升和随便的、不加节制的性关系的扩散是一种日益增强的自私自利、以自我为中心价值观的表现,是包括加拿大在内的整个西方社会的症状。他们认为,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正在消亡之中。另一些社会学家则称,消失的不是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家庭,而是被视为理想的核心家庭,家庭的变化正是家庭应变能力的表现,是家庭适应社会、求得生存的必然结果。不论哪种说法,双方都不得不承认,由于离婚率、婚前生育率的上升和家庭暴力的盛行,大量儿童生活在贫困、暴力和缺少关爱的环境里,青少年犯罪率、自杀率、吸毒率、辍学率和怀孕率急剧上升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直接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未来。婚姻和家庭的变革无疑应该对这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负责。
    婚姻和家庭的变化对加拿大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家庭依然发挥着做为社会基本单元的作用,忠于家庭的家庭观念在近几十年并没有明显的减弱,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一个有双亲的、和睦的家庭仍是人们倍加羡慕和向往的。同时,研究成果也表明,加拿大家庭稳固性或亲属关系也没有削弱,大多数成年人与他们在世的父母保持着密切的来往,大多数家庭也与亲戚家经常相互联系。圣诞节时出席五六个家庭的聚会和为几十个亲戚买圣诞礼物,对他们来说是很平常的事。
总而言之,加拿大的婚姻和家庭在20世纪的变化是深刻和广泛的。20世纪前半期加拿大社会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催生了核心家庭和现代婚姻,60年代后妇女就业率的提高、女权运动的兴起、新的价值观的发展等等,使婚姻和家庭呈现多样化的面貌。单身、同居、婚前性行为现象的流行,高离婚率、高非婚生育率、低生育率等西方社会的“现代病”的日趋严重,对作为社会最基本单元的家庭提出了挑战。但是由于婚姻和家庭对社会具有本质性的重要意义,在延续社会生活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将依旧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一员,加拿大的婚姻和家庭不可能象有的人所讲的那样,随着人性的最大解放和人的自我实现,家庭终将消亡。在可预见的将来,没有任何力量能够摧毁家庭,它不可能消失或有重大衰落。

参考文献:

[1]戴维.波普诺.《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2] Statistics Canada, Census of Canada. Canadian Social Trends. Volume 2. Toronto: Thompson Educational Publishing. Inc,1994.  
[3] Francis R. Douglas, Richard Jones and Donald B. Smith. Destinies: Canadian History Since Confederation. Holt, Rinehat and Winston of Canada, Limited, 1988.
[4] 张友伦.《加拿大通史简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年.
[5] 杨生茂、陆镜生.《美国史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
[6] Arlene S. Skolnick. The Intimate Enviroment Exploring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Boston: Little, Brown, 1987.
[7] Emily M. Nett. Canadian families: Past and Present. The Butterworth Group of Companies,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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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ichard J. Gelles. Contemporary Families: A Sociological View,1994.

canada   2006-12-08 19:48:04 阅读:2155  评论:0  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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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andbook of Canadian Studies in China


编者:中国加拿大研究会

执行主编:付成双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和加拿大外交部的资助,特此致谢!

The publication of the book is made possible partly by the subsidy from the Canadian Embassy in China and the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of Canada



目  录

第一部分、中国加拿大研究的历史和现状…………………………5
1、 加拿大研究在中国…………………………………………………………………………5
2、 加拿大研究二十年……………………………………………………………………………8
3、 近年来我国加拿大史研究的概况…………………………………………………………12
4、 加拿大研究方法探讨…………………………………………………………………………15
第二部分、中国加拿大研究会………………………………………20
1、 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20
2、 历届理事名录………………………………………………………………………………24
3、 加拿大研究会章程…………………………………………………………………………28
4、 历届会长名录……………………………………………………………………33
5、 历届年会简况……………………………………………………………………34
6、 会员登记表……………………………………………………………………35
三、相关项目和表格……………………………………………………36
1、 实用网址及信息……………………………………………………………………36
2、 加拿大——中国学术交流项目介绍…………………………………………………………38
3、 加拿大研究专项奖……………………………………………………………………41
4、 中加学者交换项目……………………………………………………………………47
5、 加拿大研究发展基金……………………………………………………………………53
6、 研究生学位论文奖……………………………………………………………………58
7、 博士后研究奖……………………………………………………………………61
8、 国际加研会图书基金……………………………………………………………………63
9、 国际加拿大夏季研讨会……………………………………………………………………65
10. 加拿大——亚太研究奖……………………………………………………………………68
四、中国学者研究成果举要……………………………………………………………………73
五、各地研究中心和学者名录……………………………………………………………………91
1、 各地加拿大研究中心主任及联系地址……………………………………………………………………91
2、 各地加拿大研究中心一览表……………………………………………………………………95
3、 中国加拿大研究会会员一览表……………………………………………………………………96
4、 四川外语学院加拿大研究中心简介及会员信息……………………………………………………99
5、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加拿大研究中心简介及会员信息………………………………………………116
6、 海南大学会员信息……………………………………………………………………131
7、 解放军外语学院会员信息……………………………………………………………………162
8、 兰州大学加拿大研究中心简介及会员信息………………………………………………………………166
9、 辽宁师范大学加拿大研究中心简介及会员信息…………………………………………………………176
10、 南京大学加拿大研究中心简介及会员……………………………………………………………183
11、 南开大学加拿大研究中心简介及会员信息……………………………………………………193
12、 山东大学加拿大研究中心简介及会员信息……………………………………………………204
13、 中国传媒大学中心简介及会员信息………………………………………………………217
14、 重庆大学会员信息………………………………………………………228
15、 宁波大学会员信息………………………………………………………………………………232
16、 西南科技大学加拿大研究中心简介及会员信息………………………………………………239
17、 北京理工大学会员信息………………………………………………241
18、 北京大学加拿大研究中心简介及会员信息………………………………………………252
19、 内蒙古大学会员信息………………………………………………263
20、 上海交通大学会员信息………………………………………………292
21、 社科院会员信息………………………………………………313
22、 社科院民族所加拿大研究中心简介及会员信息………………………………………………325
23、 北京外国语大学会员信息………………………………………………344
24、 天津师范大学加拿大研究中心简介及会员信息………………………………………………349
25、 南京师范大学会员信息………………………………………………357
26、 大连外院加拿大研究中心简介及会员信息………………………………………………376
27、 四川大学会员信息………………………………………………381
28、 武汉大学加拿大研究所简介及会员信息………………………………………………391
29、 哈工大会员信息………………………………………………395
30、 哈工大(威海分校)加拿大研究中心简介及会员信息………………………………………………415
31、 河北师范大学加拿大研究中心简介及会员信息………………………………………………425
32、 其他中心会员信息………………………………………………433


      
canada   2006-07-20 17:17:33 阅读:464  评论:0  引用:0


加拿大法语的人口语言现状

北京外国语大学  王 助

内容提要:加拿大是英语和法语双语国家。全国有59%的居民的母语为英语,23%的居民的母语为法语。85%的法语居民居住在法语省份魁北克省。在魁北克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包括英法语双语省份新不伦瑞克省,法语是母语以及法语是使用语言的居民的比例都是在下降。只有在魁北克省,通过立法的手段比较有效地保护了法语的地位。
关键词:加拿大、魁北克省、新不伦瑞克省、法语、法语化、法语宪章

加拿大是双语国家,1969年通过的首部《官方语言法》正式确定了英语和法语都是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加拿大既是英联邦的成员,又是法语国家与地区组织的成员。据2001年加拿大人口普查(1)的统计,全国有59.1%的居民的母语为英语,分布在全国各地;22.9%的居民的母语为法语,但分布非常不均匀:其中85%居住在法语省份魁北克省,15%住在魁北克省以外的其他地区。法语居民相对集中的另一个地区是英法语双语省份新不伦瑞克省。鉴于加拿大联邦中法语地位的实际情况,加拿大分别以加拿大联邦、加拿大魁北克省和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三个成员身份加入了目前拥有51个成员的法语国家与地区组织。

1、加拿大联邦总体的法语现状

加拿大联邦每5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总体来说,母语为法语的居民的比重呈持续的下降趋势。

表1:1971年至2001年母语为法语的居民在全体居民中所占比例

1971年
1991年
2001年
2001年与1971年相比
加拿大全国
26.9%
24.3%
22.9%
-14.9%
魁北克省以外的加拿大
6.0%
4.8%
4.4%
-26.7%
魁北克省
80.7%
82.0%
81.4%
+0.9%
新不伦瑞克省
33.8%
34.0%
33.2%
-1.8%
安大略省
6.3%
5.0%
4.5%
-28.6%
马尼托巴省
6.1%
4.7%
4.2%
-31.1%
萨斯咯彻温省
3.4%
2.2%
1.9%
-44.1%
艾伯塔省
2.9%
2.3%
2.1%
-27.6%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3.3%
1.6%
1.5%
-54.5%
新斯科舍省
5.0%
4.2%
3.9%
-22.0%
爱德华王子岛省
6.6%
4.5%
4.4%
-33.3%
纽芬兰省
0.7%
0.5%
0.5%
-28.6%
西北地区
3.3%
2.5%
2.8%
-15.2%
育空地区
2.4%
3.3%
3.2%
+33.3%
努纳武特


1.5%

来源:MONIÈRE Denis, « La lutte des langues au Canada »; www.statcan.ca; www.spl.gouv.qc.ca

表1表明:近30年来,除魁北克省和法语人口微不足道的育空地区外,所有地区中母语为法语的居民的比例都在下降,其中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是全国人口的第三大省,但法语居民的比例很低,且下降的幅度最大,超过50%。

表2:1951年至2001年魁北克省以外地区中母语为法语的居民人数及所占比例
1951年
1961年
1971年
1981年
1991年
2001年
2001年与1951年相比
721 820
853 462
926 400
923 605
976 415
990 460
+268 640 (+37.2%)
7.3%
6.6%
6.0%
5.2%
4.8%
4.4%
-39.7%
来源:O’KEEFE Michael, « Nouvelles perspectives canadiennes, Minorités francophones : assimilation et vitalité des communautés »; www.statcan.ca

在魁北克省以外的整个加拿大,一方面虽然母语为法语的居民的绝对人数50年来增加了37.2%,但相对比例却下降了2.9个百分比,达39.7%,另一方面随着新移民的不断增加,母语为非英法语的居民比例也在不断增加。在加拿大的绝大多数地区中,母语为非英法语的居民人数已经超过了母语为法语的居民人数。事实上,2001年的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汉语(各种方言加起来)已经成为继英语和法语之后的第三大语言,汉语作为母语的居民占加拿大总人口的2.9%。如果不算上魁北克省的话,母语为汉语的人数要占到总人口的3.7%,直逼母语为法语的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的4.4%的比例。
此外,在加拿大这样一个比较大量接收移民的国家里,“母语”一词的含义也比较复杂。加拿大联邦统计局对“母语”的定义是:儿时最早在家庭环境中学到的并现在仍能懂的语言。这个定义说明:母语不但可能不是工作中所使用的语言,而且可能还不是家庭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语言。因而在加拿大人口普查中,居民除了要申报母语外,还要申报“使用语言”。加拿大联邦统计局给“使用语言”下的定义是:在家中最经常讲的语言(故“使用语言”也被称为“家庭语言”)。应该说,使用语言较之母语更能反映出一个人的语言倾向。当一个人的使用语言与其母语不是同一语言时,说明发生语言同化现象(2),而且这种现象很可能是持续一生的现象,因为人主要都是在使用语言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

表3:1971年至2001年加拿大居民中法语为母语及使用语言的居民所占比例

1971年
1991年
2001年
2001年与1971年相比
法语为母语
26.9%
24.3%
22.9%
-14.9%
法语为使用语言
25.7%
23.3%
22.0%
-14.4%
来源:MONIÈRE Denis, « La lutte des langues au Canada »; www.statcan.ca

通过表3我们可以看到,30年中把法语作为母语和作为使用语言的人数比例都在持续下降。
另一个数据也表明法语居民的比例在未来也还将逐步下降,因为他们的平均年龄(39.3岁)高于加拿大的全国平均年龄(37.6岁)。同时在法语居民占少数的省份,法语居民的平均年龄要大大高于非法语居民的平均年龄,说明法语居民中的青少年比例小,这也从另一个角度预示着法语居民的比例在未来也还将逐步下降。
加拿大的官方政策鼓励人们掌握双语(3),比如在联邦机构工作的正式人员都应该是双语人员。2001年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双语人员的总数在增加,但双语人员中主要是法语居民;有43.4%的法语居民为双语居民(全国约有300万法语居民掌握双语),但只有9%的英语居民为双语居民(全国约有160万英语居民掌握双语)。在全部的双语居民中,有55%住在魁北克省,25%住在安大略省,(4)5%住在新不伦瑞克省。
另一方面,在魁北克省以外地区的法语居民不但在比例上日趋减少,而且部分法语居民的语言同化现象也是一个令人关注的现象。

表4:1971年至2001年魁北克省以外地区中的法语居民的语言同化现象

1971年
1991年
2001年
2001年与1971年相比
法语为母语
6.0%
4.8%
4.4%
-26.7%
法语为使用语言
3.2%
3.2%
2.9%
-9.4%
使用语言与母语相比
-46.7%
-33.3%
-34.1%

来源:MONIÈRE Denis, « La lutte des langues au Canada »; www.statcan.ca

上表表明在魁北克省以外,把法语作为使用语言的居民数在2001年仅占到居民总数的2.9%,而且母语为法语的居民中已有1/3的人语言被同化。
另外的数据表明,英语省份中的年轻人的双语水平比他们前辈的双语水平低。这一现象不但将迫使魁北克省以外的法语居民更多地双语化(他们的双语化程度已从1991年的81.2%上升到2001年的85.1%),甚至部分人还将英语化,同时也将使魁北克省的法语居民更大程度地双语化,以便能自如地在英语区工作和生活。

2、魁北克省的法语现状

我们从表1中可以看到全国10个主要省份中就是魁北克省在1971年至2001年期间保持住了法语居民的比例,都在80%以上。

表5:2001年魁北克省居民的母语的人数及所占比例
单一法语
单一英语
单一其他语
英法双语
法语+其他语
英语+其他语
英法+其他语
5 761 765
557 040
709 420
50 060
26 885
15 045
5 360
80.86%
7.82%
9.96%
0.70%
0.38%
0.21%
0.08%
来源:www.stat.gouv.qc.ca

表6:2001年魁北克省居民的使用语言的人数及所占比例
单一法语
单一英语
单一其他语
英法双语
法语+其他语
英语+其他语
英法+其他语
5 484 280
480 045
245 090
477 960
205 775
164 520
67 920
76.97%
6.74%
3.44%
6.71%
2.89%
2.31%
0.95%
来源:www.stat.gouv.qc.ca

表7:2001年魁北克省居民的语言知识的人数及所占比例
只会法语
只会英语
英法双语都会
英法双语都不会
3 831 350
327 040
2 907 700
59 490
53.77%
4.59%
40.81%
0.83%
来源:www.stat.gouv.qc.ca
表8:2001年魁北克省劳动人口的工作语言的人数及所占比例
单一法语
单一英语
单一其他语
英法双语
法语+其他语
英语+其他语
英法+其他语
2 343 755
193 315
13 800
1 294 570
24 350
24 730
43 985
59.51%
4.91%
0.35%
32.87%
0.62%
0.63%
1.12%
来源:www.stat.gouv.qc.ca

表5至表8具体说明了法语在魁北克省的主导地位:各种语言程度加起来,有82%的居民申报法语是自己的母语,87%的居民申报法语是自己的使用语言,94%的居民申报自己会法语,94%的工作人员申报法语是自己的工作语言。
魁北克省能够独自在一个省份内止住法语在加拿大整体的衰势,除了其独特的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外,还有着深刻的政治原因。
近30年来,魁北克省的历届政府,无论它们对魁北克主权独立持何种态度,都在保护法语在魁北克省的地位问题上利用国家机器采取了众多有实际意义且行之有效的措施。魁北克省的经验表明:强调保护个人的权利是不能有效地保护少数族裔的语言的,因为强调保护个人的权利只会使在全国处于少数族裔的法语居民更多地向英语同化;必须靠推动集体的权利才能在北美广阔的英语环境中保障法语在一个省份内坚强地生存下去。
魁北克省议会在1974年通过了《官方语言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法语的单一官方语言地位。1977年,魁北克省议会又通过了《101法》,即著名的《法语宪章》(5),这是在保卫法语的长期不懈的斗争中最具历史转折意义的事件。《法语宪章》规定了法语作为魁北克省单一的官方语言应全面地应用在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劳动部门、商业活动和教育部门等方方面面的领域,从而启动了强制法语化的进程。
其中为法语化做出最大贡献的是两个领域:企业法语化和教育法语化。《法语宪章》规定:任何雇佣50人或5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把企业的有关情况通知省法语局,并向该局提交一份本企业语言现状分析;省法语局在审查这份分析后,如果认为该企业对法语的使用在各方面都符合规定后便向其颁发“法语化证书”;在必要的情况下,本程序也适用于雇工不足50人的企业。在1980年,仅有7.7%的企业获得了“法语化证书”;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这一比例已持续维持在70%以上;1995年到达了它的最高点78.2%;2003年这一比例为72.8%,达到了3 702家企业。(6)
在教育法语化方面,《法语宪章》也制定出了很严格的规定,除了极少数情况外,基本上所有的孩子在小学和中学阶段都必须上法语学校;只有在中学以后的教育中,学生才可以自由选择上法语学校或英语学校。
通过《法语宪章》的实施,母语为非英法语的社团在法语化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学生选择法语学校的比例上就能很明显地看出这一变化:(7)

表9:1971年至1996年魁北克省母语为非英法语的学生选择法语学校的比例

1971年
1981年
1991年
1996年
中小学
15%
43%
76%
80%
学院

16%
41%
43%
大学


42%
48%
来源:www.spl.gouv.qc.ca

从表9可以看出,母语为非英法语的学生在中小学阶段更多地选择了法语学校:人数比例从1971年的15%上升到1996年的80%,增长了数倍。而且在中学后教育中,他们中也有43%的人选择了法语学院,48%的人选择了法语大学。
另一方面,从非英法语移民的语言转移趋向也可以看出立法对魁北克省法语化带来的实际效应:

表10:1971年、1996年魁北克省母语为非英法语的移民的语言转移趋向

语言转移趋向
1971年
1996年
已定居在魁北克
趋向法语
30%
39%
克省的移民
趋向英语
70%
61%
新移居到魁北克
趋向法语
29%
51%
克省的移民
趋向英语
71%
49%
来源:www.spl.gouv.qc.ca

从表10中可以看出:在1971年,已定居在魁北克省的移民中只有30%的人的语言转移趋向法语,而当时新移民中的这一比例还要低一点,只有29%;到了1996年,这一现象明显得到改观,老移民中已有39%的人的语言转移趋向法语,新移民中的这一比例已超过语言转移趋向英语的比例,达到51%。这其中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对青少年而言是受到教育法语化的影响,对成年人而言受到企业法语化的影响,其他还有诸如与法语居民通婚,省移民政策的导向等等原因。
谈到魁北克省的语言现状特别应该分析一下蒙特利尔市(8)的语言现状,因为该市不但是魁北克省最重要的城市,也是号称世界上仅次于巴黎市的第二大法语城市。
表11:1971年至2001年魁北克全省和蒙特利尔地区的居民的母语分布

母语
1971年
1996年
2001年

法语
80.7%
81.5%
81.4%
魁北克全省
英语
13.1%
8.8%
8.3%

其他语
6.2%
9.7%
10.3%

法语
68.9%
67.8%
68.1%
蒙特利尔大都市区
英语
20.3%
13.8%
12.8%

其他语
10.8%
18.4%
19.1%

法语
61.2%
53.4%
53.2%
蒙特利尔岛
英语
23.7%
18.9%
17.7%
(蒙特利尔市)
其他语
15.1%
27.7%
29.1%
来源:www.stat.gouv.qc.ca; www.spl.gouv.qc.ca

通过表11,我们可以看到近30年来,全省母语为法语的居民比例变化不大,仅增加了0.7个百分点;但母语为英语的居民比例却下降了4.8个百分点,同时母语为非英法语的居民比例上升了4.1个百分点。换句话就是说,在这一时期中魁北克省有更多的非英法语居民迁入,同时有更多的英语居民迁出。
另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蒙特利尔市母语为法语的居民人数30年中下降了8个百分点,母语为英语的居民人数也下降了6个百分点,而母语为非英法语的居民人数比例却大幅度上升了14个百分点。这首先说明蒙特利尔市是个国际大都市,是个移民汇聚的城市;但另一方面又让人思索另一个问题,即法语居民比例已接近要降到城市居民总数的一半以下。而如果有一天法语居民比例不足50%的时候,这个城市还能理直气壮地称为法语城市吗?而且当法语居民的比例不足够大的时候,非英法语居民的语言转移趋向就肯定将更有利于英语。因此,蒙特利尔地区的法语形势对魁北克全省的法语未来有着非同寻常的重要性。

3、新不伦瑞克省的法语现状

新不伦瑞克省是个小省,人口仅73万人,占全加拿大总人口的2.4%,其中近2/3是英语为母语的居民,1/3是法语为母语的居民。
新不伦瑞克省是加拿大惟一一个正式确定英语和法语皆为官方语言的省份。1981年,新不伦瑞克省议会通过了《承认新不伦瑞克省两个官方语言社团平等法》(9)。由于该法的制定,法语与英语在全省具有平等的地位。也正是由于有了这部法律,1982年通过的《加拿大宪法》在“加拿大官方语言”一章中多次明确地规定了在新不伦瑞克省官方语言的使用。(10)2002年,新不伦瑞克省议会又通过了《官方语言法》,详尽规定了英法双官方语言在省内各领域的使用范围。

表12:1951年至2001年新不伦瑞克省居民的母语分布

1951年
1991年
1996年
2001年
2001年与1951年相比
总人数
515 697
723 895
729 625
719 710
+204 013 (+39.6%)
英语
63.1%
65.1%
65.5%
65.1%
+3.2%
法语
35.9%
33.6%
33.1%
33.2%
-7.5%
其他语
1.0%
1.3%
1.4%
1.7%
+70.0%
来源:CÔTÉ Roch (dir.), « Québec 2002 »; www.statcan.ca

在新不伦瑞克省,近50年中,母语分别为英语、法语或非英法语的居民人数比例总体上比较稳定:英语居民人数上升了2.0个百分点,法语居民人数下降了2.7个百分点,非英法语居民人数上升了0.7个百分点。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语居民人数的下降用百分数表示的话是-7.5%,还是一个较明显的幅度。

表13:1996年新不伦瑞克省居民的使用语言分布
单一法语
单一英语
单一其他语
英法双语
法语+其他语
英语+其他语
英法+其他语
30.1%
68.4%
0.5%
0.8%
0.0%
0.2%
0.0%
来源:CÔTÉ Roch (dir.), « Québec 2002 »

用表13和表12中1996年的数据做个比较的话,我们可以看出,使用语言的分布还是向着英语同化,在母语为法语的居民中和非英法语的居民中都有一部分人的使用语言为英语。

4、结论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这些结论:
1.在整个加拿大,母语为法语的居民比例在持续下降。鉴于魁北克省基本保持住了母语为法语的居民的比例,所以下降的部分都是在魁北克省以外的地区。在魁北克省以外的地区,一方面,母语为法语的居民比例在不断下降,另一方面,汉语为母语的居民比例又在不断上升,照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再过一二十年,汉语将在魁北克省以外的加拿大其他地区取代法语,成为第二大语言。
2.除了魁北克省及新不伦瑞克省和安大略省某些法语居民比例较高的地区以外,仅会法语在加拿大生活是很困难的。所以英语区中的母语为法语的居民的语言同化现象特别明显,他们中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人用英语作为了自己的使用语言。本来在魁北克省以外的地区,母语为法语的居民比例就在不断下降,那以法语为使用语言的居民比例就更低了。
3.在近30年来,魁北克省的法语化进程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法语居民的比例稳定在了80%以上,母语为非法语的居民的法语普及率也相当高。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一时期正是魁北克省主权独立运动盛行的阶段,1980年和1995年两次在魁北克省举行的关于主权独立的全民公决将这一运动推向极至。1995年后,魁北克省的政治气氛日渐平和。在这种大环境下,强制性的法语化语言政策是否会受到更大的冲击?
4.企业法语化和教育法语化是魁北克省法语化进程中做出最大贡献的两个领域。但在这两个领域中也仍存在不少问题,为非法语化留下伏笔。比如根据《法语宪章》,企业法语化主要适用于雇工达50人以上的企业。但是在2000年,魁北克省共有约19万个5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约2万个企业雇工数在20至49人;而正是雇工20至49人规模的企业最多地雇佣了非法语移民,因而这些企业更倾向于用英语进行管理。(11)据2003年的统计,全省有47%的移民在工作中使用英语;蒙特利尔地区有52%的法语居民在工作中使用英语,而且有16%的法语居民在工作中经常使用英语。(12)
魁北克省教育法语化的成功主要局限于中小学阶段。从学院阶段起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法语学校或英语学校。因此在中学阶段后,绝大多数母语为英语的学生还是选择了英语学校;超过一半的母语为非英法语的学生也选择了英语学校(参见表9)。这在一定意义上也说明教育法语化还是相当脆弱的。
5.在新不伦瑞克省,虽然法律规定英语和法语都是官方语言,但法语相对来说毕竟还是少数族裔语言,只有1/3左右的居民的母语为法语。而且在强大的英语环境影响下,部分法语居民的语言也被同化,约有10%的法语居民的日常使用语言已经是英语(参见表12和表13)。如果这个比例数字继续不断上升的话,那对新不伦瑞克省法语的未来是很不利的。
总之,在全球化的今天,随着英语在全球不同程度的普及,在社交活动和商务活动中的广泛使用,在科技领域,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占压倒性的强势,我们必须承认:加拿大的少数语言族裔向英语的倾斜,甚至是同化是个不可避免的现象。正如加拿大前总理让·克雷蒂安在1999年法语国家与地区组织蒙克顿高峰会之前接受魁北克省《责任报》(Le Devoir)采访时所表示的那样:在加拿大,语言同化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这就是生活的现实,你又能怎么样呢?”(13)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语言是一个民族的身份,是一个民族最重要的特征。在加拿大,只有很好地保护法语语言,才能有效地保护法语文化;加拿大法语和法语文化是加拿大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加拿大惟一的法语省份,魁北克省在保护法语语言和弘扬法语文化方面绝对是责无旁贷的。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怎么样高度地评价魁北克省的语言政策法律《法语宪章》都不为过。

参考文献:
CÔTÉ Roch (dir.), Québec 2002, Montréal, Éditions Fides, 2001.
DAOUST Fernand, « La francisation des entreprises », in L’action nationale, juin 2002, pp.64-81.
DORION Jean, « L’école française ne suffit pas », in L’action nationale, juin 2002, pp.82-87.
MONIÈRE Denis, « La lutte des langues au Canada », in L’action nationale, février 2003, pp.17-25.
O’KEEFE Michael, Nouvelles perspectives canadiennes, Minorités francophones : assimilation et vitalité des communautés, www.canadianheritage.gc.ca, 2004.
PLOURDE Michel, La Politique linguistique du Québec, Diagnostic, 1988.

主要查询网站:
加拿大联邦统计局网站:www.statcan.ca
加拿大联邦遗产部网站:www.canadianheritage.gc.ca
魁北克省统计局网站:www.stat.gouv.qc.ca
魁北克省语言政策秘书局网站:www.spl.gouv.qc.ca
魁北克省法语局网站:www.olf.gouv.qc.ca
魁北克省拉瓦尔大学法语宝库网站:www.tlfq.ulaval.ca
新不伦瑞克省政府网站:www.gnb.ca

Demolinguistic Status Quo of French in Canada
WANG Zhu
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Abstract: Canada is a bilingual country in English and French. 59% of its population is Francophones and 23% Anglophones. 85% of Francophones live in French province Quebec. In other provinces of Canada, including bilingual province New Brunswick, the proportion of population who speaks French as mother tongue or/and home language is decreasing. Only in Quebec province, the status of French has been effectively protected by taking legislative measures.
canada   2006-07-19 22:35:29 阅读:2925  评论:0  引用:0
《诺斯洛普·弗莱论加拿大》
—— 原型批评理论大师的文化批评实践

Northrop Frye on Canada
—— The Practice of Cultural Criticism by the Master of Archetypal Criticism

摘要
加拿大文化批评家诺斯洛普·弗莱因为《批评的剖析》一书而成为神话-原型批评理论的著名代表人物。在进行系统的理论建构的同时,弗莱还为文化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促进了加拿大文学传统和文化身份的形成。本文试图在分析多伦多大学弗莱研究中心最新成果《诺斯洛普·弗莱论加拿大》的基础上,梳理出弗莱以加拿大为主题的批评思想的发展历程,进而展示出该著作集在弗莱研究领域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弗莱、加拿大、文化批评


加拿大著名的文化批评家诺斯洛普·弗莱凭借神话-原型批评理论曾一度在五六十年代的西方文论界与西方马克思主义和精神分析学起过“三足鼎立”的作用。同时,作为英语国家杰出的理论大师,他为加拿大的文化和文学从“边缘”逐步向中心运动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全面展示弗莱的理论价值,加拿大多伦多大学诺斯洛普·弗莱研究中心联合多伦多大学出版社于1993年启动了一项重大的出版项目:《诺斯洛普·弗莱全集》。该项目汇集了阿尔文·李教授、琼·欧格莱迪教授、罗伯特·丹纳姆教授等多位弗莱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计划到2007年整个项目完成时共计出版31卷弗莱著作、笔记以及书信集。截止2003年4月,《诺斯洛普·弗莱全集》的编撰和出版已经完成了13卷,其中最近与第13卷几乎同一时间出版的第12卷《诺斯洛普·弗莱论加拿大》标志着弗莱研究领域的一项重大成果。
弗莱在世界文论界的地位已经得到了一致的公认,但是他在文化领域的探索、尤其是对自己祖国文化的关注往往受到研究者的忽视,而这本著作集的问世则可以为各国研究弗莱的学者提供翔实、全面的第一手资料。正如该卷封面介绍所言,“回顾弗莱五十多年的批评生涯,本卷著作集所展示的弗莱是一位细心而关切的批评家,而且凸现了他作为加拿大文化评论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笔者获得2003年度“中加学者交流项目”资助,目前在多伦多进行有关弗莱批评理论与社会语境的研究,因此有幸接触了《诺斯洛普·弗莱论加拿大》的编撰工作,并与弗莱中心的琼·欧格莱迪教授探讨了弗莱研究在加拿大的发展与现状,认为该卷著作集的出版不仅会在加拿大文化批评界引发新的观点,而且对中国从事弗莱研究和文化研究的学者也将起到重要的启发作用。
《诺斯洛普·弗莱论加拿大》由琼·欧格莱迪教授和大卫·斯泰茵斯教授共同主编,全书收录了94篇正式文章以及一篇题为“加拿大批评”的附录文章,内容几乎涵盖所有先前曾得到出版的弗莱论及加拿大文化的文章,以及一些迄今尚未发表的演讲稿,例如纪念加拿大著名诗人E.J. 普拉特的演讲和为加拿大“总督文学奖”颁奖典礼准备的演讲等;此外,本卷还收录了两篇先前尚未发表的序言:“《亚瑟·里斯默》序”和“《交际史》序”。这些时间跨度长达五十三年的文章大体可以分为五个类别,分别涉及加拿大文学总论、加拿大诗歌、加拿大小说、加拿大绘画艺术以及加拿大文化等方面,体现了弗莱不仅在理论建树方面成就斐然,而且在具体的批评实践中也具有独到的眼光和深邃的思考。
《诺斯洛普·弗莱论加拿大》一书记录了弗莱有关加拿大文化评论的发展轨迹。本书所收录的文章开始于1938年,结束于1990年。在此期间,尽管弗莱一直以神话为中心发展自己的理论体系,但他的总体批评思想也经历了重大的变化,从对结构的偏重转移到文学批评与语境的结合。同时,在有关加拿大文化、特别是加拿大文学的问题上,弗莱也逐渐从对自然环境的重视转移到文化身份的研究上来。弗莱在评论加拿大文化的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体现了弗莱对加拿大文化和文学的深刻思考,而且弗莱在每一个阶段都留下了重要的著述,这些文章对加拿大文学经典的形成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末一直到1950年,这段时期弗莱主要对加拿大现代主义诗歌和绘画艺术进行评论,这是他以加拿大为主题的写作的开端。弗莱于1912年出生于魁北克的舍布鲁克,后来随家人移居新布伦威克的蒙克顿,并在此接受了少年时代的教育。弗莱在多伦多大学的经历进一步拓宽了他对加拿大多元文化的了解,而且在维多利亚学院接触的三位教授对他的文化批评思想也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在弗莱看来,J.D. 罗宾斯、培尔汉姆·埃德加以及E. J. 普拉特对自己步入文学研究的世界起到了导师和典范的作用:“任何人,只要他们认识我在维多利亚学院接触的三位教授……他们就一定不会对任何学生追求批评生涯的愿望感到惊讶,因为这些教授已经成为了这项事业如此辉煌的榜样”i(384)。当弗莱还是一位本科生时,他就开始在维多利亚学院的校刊上发表评论文学的文章。后来,他加入了具有左翼思想的杂志《加拿大论坛》,从此开始了有关加拿大文化和文学的写作。在第一阶段的三十三篇文章中,弗莱评论了加拿大的绘画、诗歌和一部分小说创作,这种将文学与绘画艺术相结合的评论方法贯穿了弗莱的整个批评生涯。在《伦敦加拿大艺术展》、《加拿大水彩画》、《高登·韦伯与加拿大抽象艺术》以及《加拿大与殖民地绘画》等文章中,弗莱阐述了加拿大自然环境对艺术创作的决定性影响,并对日渐成熟的加拿大本土文化充满信心。在诗歌领域,弗莱对诗人A.J.M.史密斯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当我还是一名初级讲师时,A.J.M.史密斯的《加拿大诗集》出版了(1943年),我在《加拿大论坛》上发表了对该书的评论,这也许是我第一篇具有持久重要性的批评性文章。我从史密斯先生的诗集中获得的益处是难以估量的,这本书使我对加拿大诗歌的兴趣更加集中,并为之指明了方向”(417-418)。在这篇题为“加拿大和她的诗歌”的文章中,弗莱将诗人眼中的自然分析为一种“冷淡的无意识”。在发表于1946年的“加拿大英语诗歌中的叙事传统”中,弗莱进一步肯定了史密斯作为加拿大现代诗歌奠基人的地位,同时,通过对从早期诗人查尔斯·海维塞格到现代诗人E. J. 普拉特之间的诗歌叙事传统进行分析,他也开始注意到加拿大诗人独有的、对“叙事性和描写性诗歌的偏好”(82)。
1950年,弗莱开始为《多伦多大学季刊》的“加拿大文学”专刊撰写年度诗歌评论。这项工作持续了十年,形成了弗莱加拿大写作的第二个阶段。每年,弗莱都要仔细地阅读本年度加拿大文坛发表的重要诗作或诗集,然后再根据自己的思考向社会推荐优秀的作品,同时对一些他认为在创作中存在缺陷的作品提出批评。弗莱在这十年中对加拿大文化和文学 的思考也逐渐成熟,并形成了自己的批评方法和特色。1950年,弗莱在评论詹姆斯·威尔伏特时延续了他在《批评的剖析》中的原型批评理论,指出威尔伏特的诗歌继承了兰普曼的特点,体现了诗人对环境中植物世界的偏爱以及对四季轮回所代表的生命哲学的重视。弗莱在评论诗歌创作时也经常结合绘画艺术探讨两种艺术形式之间的联系。在1955年的年度评论中,他指出了诗歌和绘画之间的相似性,即对两者的研究都存在着两极:其中之一是内容或主题极,另外一极则是形式极。“当诗人描写一处风景、描述自己的情感、思想或社会时”,诗歌就趋向内容或主题极;当“诗人寻求隐喻、寻求诗人与疯人或恋人共享的纯粹认同语言时”,诗歌就趋向形式极(137)。弗莱还在多处论述了批评家在形成民族文学经典中的作用。例如,1954年,在论及诗人的成长和批评家的任务时,弗莱认为,尽管诗人在诗歌中所表达的是个性化的意象和感受,而且“诗人的工作就是继续写作”,但是批评家却有责任“告诉诗人和公众,不管诗人的诗歌有何意义,诗歌都应该具有足够的真实性”(114)。到了1959年,作为一位面向公众的批评家,弗莱开始对加拿大读者阅读品味的取向感到担忧。当时许多普通读者都习惯于新闻媒体类型的平白语言,反而对诗歌中“鲜明的意象和充实的语言”失去了兴趣(208)。因此,弗莱认为批评家有必要向读者介绍真正的文学语言,改变人们的欣赏品味。在五十年代这段时期里,弗莱对加拿大诗歌的评论有助于加拿大本国诗歌传统的确立,并促进了一批诗人的迅速成长,例如P.K. 佩治、玛格丽特·阿特伍德以及欧文·雷顿等人。阿特伍德回忆说:“在一个很大程度上依然保持狭隘特征的社会里,人们普遍带着强烈的怀疑态度来看待文学和艺术创作——认为它们就算不是虚假的装饰品,也是违背道德的事物——而他[弗莱]却不仅使文学变成高尚的职业,而且使之成为了必要的职业”ii。当然,十年的诗歌评论也极大地丰富了弗莱的批评实践经验。在回顾五十年代的批评历程时,弗莱认为这些评论构成了“极其重要的‘实地调查工作’,因为我同时也在创建一种全面的批评理论”(418)。
六十年代以后,弗莱不再针对具体的作品和作家进行评论,相反,他开始关注加拿大文化的民族性和区域性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身份问题,正是在这第三阶段中,弗莱进一步体现了作为一位文化批评家所具备的独到视角。从这一阶段的文章中,读者还可以发现弗莱有关加拿大文化评论的进一步发展,而他为《加拿大文学史》第一版和第二版所撰写的两篇结论恰好体现了弗莱的文化思想随具体文化语境而发展变化的生命力。作为加拿大英语文学史编委会的成员,弗莱在1965年第一版的结论中阐述了加拿大冷峻的自然环境对本国文学所起的影响作用,以及加拿大特有的“要塞心理(garrison mentality)”,同时对尚属成长时期的加拿大文学表示了坚定的信心:“尽管根据二十世纪最好诗人的最高标准,加拿大的许多诗歌都可以被诚实地描述为诗歌创作中的涂鸦之作,但是如果以同样诚实、但却更有用的方式来判断,这些诗歌又可以被描述为文明人士的诗性交流”(368)。到了1976年,弗莱在第二版结论中就改变了对加拿大文学成熟程度的看法,他认为在自己的祖国已经涌现了一大批具有“非凡的生命力和高昂士气”的优秀作品(463)。在弗莱后期有关加拿大文化的论述中,他一直坚持认为加拿大与其南方邻国——美国——之间的差异是定义本国文化身份的重要因素。其实,早在1954年“未完成的选集序言”中,特里林就提到了加拿大和美国之间的政治和文化差异:加拿大的立国过程其实是建立在一个向度基础上的,那就是贯穿全镜的、东西走向的铁路系统。铁路沿线规模不大的许多社区构成了一个十分松散的整体,而维系这种状态的只是政治意志等意识形态的力量。而美国则具有较为独立和完整的民族意识。在1956年的《加拿大文学史》结论中,弗莱比较了两国在吸收欧洲移民方面的差异。加拿大就像《圣经》中巨鲸,而欧洲移民就像约拿一样被吞进内陆,在他们眼中,边疆不是边界,而是一种环境。相反,进入美国的移民所经历的是越洋航海,他们从在大西洋沿岸登陆时就开始向西推进他们的边疆,只到大陆的西海岸。在《加拿大文学史》第二版结论中,弗莱分析了两国文化想象力的基础,指出美国的民族精神来自十八世纪以理性和启蒙思想为主导的革命精神,因此这个国家相信延续和扩展的力量;相反,加拿大直接从十七世纪的巴洛克文明进入了十九世纪的浪漫主义文明,因此该国的文化秉性也体现出一种悲观主义的色彩。面对强大的美国文化,在《加拿大今日文化》以及《加拿大文化发展》等文章中,弗莱主张加拿大坚持自己的文化特色,而不要沦为美国的文化殖民地。
《诺斯洛普·弗莱全集》第12卷《诺斯洛普·弗莱论加拿大》的出版对弗莱研究、尤其是中国弗莱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弗莱在加拿大文化和文学研究方面所写的文章不象他的《批评的剖析》、《可怕的对称》、《有力的词语》等著作那样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但这部份著述却代表了弗莱批评生涯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艾利·曼德尔、弗兰克·戴维等人曾批评过弗莱,认为他的批评思想自相矛盾,即弗莱有关世界总体文学的批评具有结构主义以及文学自足性的特点,而有关加拿大文学的批评则过分注重地理、政治等非文学因素的影响,因此这两者之间构成了尖锐的冲突iii。琼·欧格莱迪认为,虽然这些学者的批评的正确性有待商榷,但这种辩论现象本身也强调了“弗莱多年来主导加拿大文化领域的程度”iv。其实,如果我们结合当今的批评思维来分析弗莱这种貌似对立的批评路线,我们就能清楚地发现,弗莱的思想恰恰预示了后现代批评的某些特征,那就是用既/又原则来替代二元对立思维中的非此即彼原则。琳达·哈琴认为,尽管弗莱坚持文学的自足性,但是在具体的批评实践中,弗莱对社会的研究是文学研究的自然延续,因此,如果批评家没有阅读这方面的著述,那么他们就将“错过弗莱思想中的重要张力”v。
弗莱的批评理论最早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被介绍到中国。张隆溪于1980年在《外国文学研究》上发表评论弗莱的文章。他认为,弗莱的理论优点在于他提倡将文学作品置于更大的文化背景中,并且对文学批评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有独到的看法,但是他的形式主义批评观点也具有不可回避的局限性。胡经之、张首映等学者的看法基本与张隆溪一致,而叶舒宪对弗莱则主要给出了肯定的评价,提出原型批评不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方法,它把内容提到形式的高度,而它理解的形式也不是一个没有内容的空洞的外壳,而是内容本身的结晶。吴持哲、王宁、刘乃银等学者结合中外文化理论对弗莱的批评理论进行了纵向和横向的交叉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vi。中国学者对弗莱的研究已经出现了重点转移的趋势。尽管许多人仍旧把弗莱研究的重心放在他的早期著作上,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发掘弗莱理论中文化批评的成分,希望在文化研究、比较文学和后殖民研究中找到新的突破口。1994年和1999年两次在中国召开了以弗莱研究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进一步拉近了中国和西方在弗莱研究方面存在的差距,使中国学者可以获得更广阔的视野去发掘弗莱理论中更深的内涵。《诺斯洛普·弗莱论加拿大》的出版将为中国从事弗莱研究、特别是弗莱文化批评研究的学者提供更为充分的第一手资料。多伦多大学弗莱研究中心的欧格莱迪教授曾于1999年来华参加过弗莱国际研讨会,她认为,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中国学者在弗莱研究的领域将作出更大的贡献。
canada   2006-07-19 22:34:41 阅读:1194  评论:0  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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