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对劳资关系的调节(1870-1990年)
李 巍
(山东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济南 250100)
[提要]加拿大劳资关系的历史演变与政府的调节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结合这种演变探讨了1870
至1990年加拿大联邦和省级政府调节劳资关系的原因、措施和特征。指出对劳资关系的调节是加拿大
国家干预职能的一种表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 加拿大历史,政府调节,劳资关系
On the Role of Canadian Government in Intervening
Labour and Capital Relations: 1870-1990
Abstract: The historical evolvement of Canadian labour and capital relations was closely connected to the governments’ intervention. Combined with the evolvement this article deals with the reasons, measur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anadian federal and provincial governments in intervening the relations from 1870 to 1990. It points out the intervention is one of the state intervention functions and made for the economic growth and social stability in Canada.
Key words: Canada,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labour and capital relations
加拿大从英法殖民地发展成为一个发达的工业国家,无疑是由众多因素促成的。审视其走过的这一历史进程,可以发现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和借鉴。由工人阶级组成社会劳动力和由雇主体现的资本及其运作,是加拿大由农业社会转为工业社会、进而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政府对劳资关系的调节从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工人史的研究非常重视,在工人的生活与工作、工会的发展与劳资纠纷、以及政府的调节等方面取得可观的成果。加拿大具有西方工业国家的基本特征,其工人历史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然对它的研究目前在我国基本上是一项空白,加拿大政府在调节劳资关系中的作用更是少有涉足。本文拟对此做一初步的尝试。
一、劳资关系的历史演变
加拿大最早的工会出现在18、19世纪之交, 是由木工、裁缝、印刷工和油漆工等组成的行业工会,属于地方组织,也不够稳定。50年代,英国和美国工会开始在加拿大吸收分会,数量开始增加。至1889年数量达504个。[1](p.81) 1886年,加拿大全国性组织“加拿大行业与劳工联合会”建立, 至1908年该工会有620个下属工会,会员40728人。[2](p.566) 进入20世纪,工会的数量和规模都有了较大的增加,并出现比较富有斗争性的产业工会,1913年有会员17.5万人,[3](p.84) 1992年增加到380万人。[4](p.253)
为了获取合理报酬、改善劳动环境和缩短劳动时间,早期工人组织主要的斗争手段是罢工。从1815至 1880年,共发生833次罢工。[3](p.71)其中为了提高工资的罢工占了多数。
工会无疑对资本的原始积累造成威胁,雇主反对工会及其组织的罢工。在1871年“工会法”颁布之前,他们援引“习惯法”的有关条款将工会组织视为违法。采取的具体措施有:反工会的宣传,迫使工人签订承诺不加入工会的协议,将工会骨干会员开除;拒绝同意工会代表工人与自己谈判;招募其他工人破坏罢工和要求政府镇压罢工。为了有力地对付工会,雇主甚至也建立自己的组织,向联邦和省议会游说,在雇佣工人的条件上达成一致。
然而,在压制工人的运动的同时,有一部分雇主为了培养工人的忠诚而采取笼络手段。早在19世纪50年代,就有铁路公司就向技术工人提供娱乐活动场所,其他的雇主有的在圣诞节时向工作努力的工人发放“红包”。多伦多一家农业机械工厂在80年代除向工人提供医疗服务和图书馆外,还赞助工人的铜管乐队和体育运动队。[5](p.335) 20世纪20年代,一些雇主同意与工会就雇佣条件进行集体谈判,有的向工人发放退休金和实行各种保险等。30年代的大危机过后,许多公司的老板向政府建议由工人、雇主和政府各拿出相当于工人工资5%的资金,建立一个工人伤病、失业和退休基金。[6](p.302)
雇主采取上述措施目的同采用强硬手段对付工人完全一样,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因此,这些措施往往不能满足工人的需要,罢工仍然大量存在。从1895-1945年,加拿大共发生8500次罢工。[7](p.134) 总的看来,“二战”前雇主态度比较强硬,劳资关系紧张。
“二战”后,雇主迫于“工业关系和纠纷调查法案”的压力,不得不都与工会进行谈判。此期,虽然罢工仍然存在,但劳资双方交涉的主要场所从工厂大门前的纠察线转移到室内的谈判桌上来,劳资关系相对缓和。
为了在与雇主举行的集体谈判中取得胜利,各工会都搜集信息,经过分析和研究后就工人工作条件的各个方面提出一些标准。同时建立了教育部门,训练工人如何进行谈判和控制不满情绪。它们还加强对下属工会的指导,力争谈判尽量以工厂或工业部门为单位,谈判内容尽量全面。
雇主采取的对策,首先是千方百计地逃避集体谈判。他们尽量雇用不受劳动法规管辖的半天工和临时工,并把工作转包出去,以便把一部分工人置于集体协定之外。有的雇主宣布破产而重新开办一个新的企业,或将工厂迁到乡村,以逃避工会。在新斯科舍省,麦克林公司不仅迁到三个小镇,而且还促使省议会通过了一条“麦克林法”,规定一个公司所有下属工厂的工会必须同时建立。在10年中,它至少使该公司的三个工厂单独组织工会的行动陷于失败。[8](p.136)其次,在集体谈判中极力维护自身的利益。他们坚持自己对企业的管理不受到影响,同时争取降低在工作安全和生产保护方面的投资标准等。
工会有时取得谈判的成功,谈判破裂后举行合法的罢工。两种方式的交替使用为工人带来较多的利益,工人的工资在战后逐年增长,60年代末增长率达到两位数,1975年比1974年增长了18.8%,[8](p.125) 创历史最高记录。
然而,70年代中期加拿大经济出现了严重的“滞涨”现象,经过80年代初短暂的恢复,又进入一个新的衰退期,90年代更是长期停滞。在这种背景下,雇主开始冻结工资、减少福利和要求政府抑制通货膨胀,对工会采取转守为攻的策略。首先,在签订新合同的谈判中,提出必须冻结和降低工资,减少加班费和带薪假期的时间,并压缩医疗和退休计划中的付款。他们强调工资应与生产率和公司的利润挂钩,而不是与物价增长联系在一起。其次,向政府游说,代表了150个大公司和7500亿加元资产的“工商业问题理事会”,自1980年以后在影响联邦政府的政策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最后,求助于政府镇压工人的非法罢工。直到90年代,在罢工中仍出现流血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1976年安大略省出现的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质量小组”模式为一些企业和商业机构所仿效。它们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鼓励雇员对生产和管理提出改进建议,并采取利润分成等措施。该项计划通常设置一个由第三方组成的控制委员会,负责解决实施中的问题。[9](前言)这一形式一般在没有工会或工会力量较弱的部门或地方实施,在一些小的工作场所取得了成效。它带有劳资合作的性质,但雇主着眼的主要是生产质量和数量的提高,并把这个新的方法当作避免公司工会化的一种方法。
总之,自70年代中期以后,面对经济衰退和雇主主动采取的行动,加拿大工会处于守势,对雇主做出较多的让步。
二、政府对劳资关系的调节
国家从本质上看是阶级压迫的工具,政府代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加拿大联邦政府在罢工发生暴力冲突时调动警察、军队甚至民兵前去镇压,流血事件经常发生。从1867年至1914年,加拿大国防部曾调集民兵48次,其中35次是去镇压工人罢工。[10](p.417)1891年,维雷斐尔德的棉花工人罢工,3人遭到杀害。在赫尔的伐木工人罢工中,民兵向罢工的工人发射了2000发子弹。[3](p.82) 只是自20世纪30年代起,加拿大政府迫于舆论压力才改为只使用警察对付罢工中出现的暴力冲突。
然而,国家还具有凌驾社会之上、调解阶级矛盾和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职能。从历史上看,加拿大联邦和省政府确实发挥了这种作用,而且越来越明显。加拿大劳资关系的演变,主要由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和价值观倾向决定的。然而,政府的干预从中也产生了不不容置疑的作用。
加拿大政府通过颁布对工人有利的法律,是其干预劳资关系的一种方式。1871年,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方兴未艾之际,加拿大联邦政府为了稳定工人的情绪和建立一种健康的工业秩序,通过颁布了“工会法”而确立了工会的合法地位。70-80年代,新斯科舍省、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分别通过了禁止童工的法律。1883年,安大略省以英国的“雇主责任法”为蓝本,制定了加拿大第一个雇主赔偿工人的法律,规定雇主有条件地对受伤的工人给予赔偿。1914年,安大略省制定了加拿大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工人赔偿法”,使受伤的工人可以无条件获得赔偿。它规定,工人完全伤残后应得到数额相当于平时工资的55%的赔偿金;半伤残后得到的赔偿金额则是工伤前的工资与伤后的工资之差的55%。赔偿基金由政府和雇主承担,工伤事故发生后自动赔偿,具体事项由专门委员会负责。[11](p.53) 至1920年,多数省有了类似的法律。从20世纪20年代至60年代,加拿大联邦和省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也颁布许多法律,建立和完善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从某种角度看,这也是对劳资关系的一种调节。
在重大劳资纠纷发生后,往往由政府官员、雇主和工会三方组成临时的“皇家委员会”,它对事件进行调查后提出的报告往往成为制定法律的依据。这种委员会最早出现在1881年。1903年,联邦政府针对铁路工人大罢工成立了一个皇家委员会,担任其秘书的劳工部副部长维廉•里昂•麦肯齐•金提出:“工人应当是机器主人,而不是它的奴隶”。他认为在垄断资本主义时代雇主应当做出让步而容纳工会的活动,建议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改革,把工人运动纳入可控制的轨道。[31](p.103) 这种观点可以说代表了加拿大政府的一种深思熟虑的思想。
为实现这一点,在1907年铁路、能源和市政工程部门举行的大罢工中,威廉•里昂•麦肯齐•金又提出了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劳资纠纷的设想,成为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的第二种方式。这一年,联邦议会根据皇家委员会的报告制定了“工业纠纷调查法案”,规定这些部门在发生劳资纠纷时,首先应接受协调委员会的调解,调解失败后才允许罢工。“一战”中,联邦政府为了保障军工生产, 1916年将该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军事工业部门。 此外,联邦政府官员经常会见全国性工会的领导人,早在1891年形成一年一次的惯例。联邦政府还任命工会领袖在政府或政府管理的企业中任职。1925年,温尼伯市一位工会领导人被任命为加拿大就业部门的一名主任,“加拿大行业与劳工联合会”的主席摩尔被任命为加拿大国家铁路公司董事会的董事。
“二战”前后,加拿大政府在调解劳资关系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34年,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颁布了“工业地位法案”,鼓励小公司与工会共同制定劳动政策。1937-1939年,几个省通过了要求雇主与工会进行协商的法律,只是没有采取措施强迫雇主与工会谈判。“二战”爆发后,加拿大联邦政府为了避免罢工造成对工业(尤其是军工)生产的影响,首先把1907年“工业纠纷调查法案”再一次延伸到所有与军工生产有关的部门,1944年又颁布了“第1003号政府令”,迫使雇主与工会谈判。它规定,雇主必须与能够向一个新的劳动关系委员会证明自己得到工厂中多数工人支持的工会进行谈判,该委员会有权监督谈判的整个过程,并对任何“不公平的劳动方式”做出裁决。该法令还规定,当谈判破后工人在罢工、雇主在闭厂之前应当接受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此前举行的罢工为非法。1948年,这项政府令经议会通过后成为“工业关系和纠纷调查法”。与美国类似的法律相比,它加强了政府干涉的力度,体现了加拿大的特色。1967年,联邦政府颁布“公共部门雇员关系法”,允许政府雇员拥有集体谈判的权利。虽然该法律对这种权利做了一定的限制,但它毕竟使政府雇员有了与一般工人相同的权利。[12](p.310)
恩威并施是加拿大政府在调节劳资关系中采取的第三种方式。60年代,面对较高的工资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它严禁工会举行非法罢工。早在1950年国家铁路公司的13万工人罢工时,联邦议会制定了法律,要求工人48小时内复工。这一做法开了议会强制仲裁和禁止工人罢工的先例,使用的次数越来越多。1950-1964年使用6次,1968-1984年94次,1985-1987年21次。[8](p.127)1969年,联邦政府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来监测经济、工资和物价,它于1970年提出了年工资增长率不超过6%的建议。当该建议于当年和1974年两次遭“加拿大劳工联合会”拒绝后,1976年联邦政府颁布了和平时期的第一个强制性控制工资和物价的法令,并成立了执行机构“反通货膨胀局”。80年代初,联邦政府开始采取货币供应政策,减少社会福利开支,同时从美国引进“双层工资制度”(即所有新的雇员每小时的工资必须低于正常工资5加元)。1990年,加拿大政府决定冻结政府雇员的工资,直到1998年才解冻。
然而,在限制工人工资增长的过程中,联邦政府对工人要求的“工业民主”也做出了回应。70年代初,它组织工会领袖与政府官员、教授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一同赴欧洲考察,带回了提高工人在工业社会中的作用的计划。为此,1976年建立了一个“三方结构”——雇主、工会和政府官员组成的“劳动关系委员会”。其主要目的是让工人和雇主就工资和物价等经济问题达进行合作,达到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
结 语
较长的殖民地时代和移民国家的性质,使加拿大政府在国家的治理中表现出明显的社会干预职能。为了尽快发展经济和增强国力,它在联邦政府建立后不久就制定了“国家政策”。显然,这种干预职能也容易运用到对劳资关系的调节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力量对比的变化,加拿大政府的社会干预职能得到越来越多的发挥。
还应当看到,加拿大政府这一职能的行使,也是与工人队伍的壮大及其不懈的努力分不开的。从19世纪开始,加拿大各种工会就不断地针对生活和工作的问题,要求联邦和省政府颁布有利于工人的立法,其中包括了上述法律。1891年,“加拿大行业与劳工联合会”甚至派出一个委员会面见联邦总理麦克唐纳,提出工一系列的立法要求。
在这方面,工人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参加各级议会的选举。19世纪,他们支持原意为工人讲话的候选人,希望他们在议会里反映工人的意愿。进入20世纪不久,各省的工会一度兴起直接推选工人候选人的“工人独立党”运动。1921年成立的共产党和1933年成立的社会民主党性质的“平民合作联盟”,都得到工人的支持,它们在各级议会的选举中积极地代表工人的利益。由“平民合作联盟”转变的新民主党于1961年成立以来,在一些省取得了选举的胜利。它虽然没有执掌过全国政权,但加拿大的联邦制度使之对国家调节劳资关系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0世纪初实行普选权后,保守党和自由党的候选人为了在工人中获得选票,也开始在竞选纲领中反映工人的要求,尤其是为了与社会民主党性质的政党竞争时吸收对手的一些主张。它们上台后采取了一些对工人有利的措施,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对劳资关系进行调节。在联邦一级的选举中,工人在两大政党中做出选择,工人手中的选票促使资产阶级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
加拿大政府对劳资关系的调节是双向的。要求雇主承认工会并与之进行集体谈判的法律,是针对于雇主;而要求工会在谈判破裂后在罢工之前应当接受仲裁的法律,则是针对于工人。在不同的时期颁布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指向。经济繁荣时期(如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政府要求雇主做出较多的让步,相反,则向工会施加较大的压力。换言之,联邦政府的干预和调节与劳资关系的变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工业生产高涨时劳动力紧缺,工会总是趁机向雇主提出更多的要求;经济衰退带来的劳动力的过剩则会给雇主在谈判桌上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加拿大政府的干预往往倾向于二者中的“主动者”。
显然,它这样的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这两点可以说是任何一个政府都必须承担的任务。资本与工人是一个对立统一体,加拿大政府对劳资关系的调节缓和了劳资双方的对立,避免社会动荡,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而为社会中的各个群体都带来了一定的利益。
勿庸置疑,加拿大政府在行使社会干预职能的同时,从未放弃其镇压职能,它反对工人举行非法罢工。在1871年“工会法”出台的同时,它又颁布了“刑事法修正案”,援引阴谋罪和围攻罪条款禁止或限制工人在罢工进行纠察。在工会有了集体谈判和与雇主签订合同的权利后,法律明确规定在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罢工为非法,应予以禁止和镇压。这些事实表明,加拿大政府始终致力于把工会活动限制在可控制的范围内;诚然,维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是它最根本的宗旨。
[作者简介] 李巍(1956年-),男,2000年获博士学位。现任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加拿大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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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da
2006-12-11 2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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