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同存异:政治秩序下的多元文化共存
祁晋文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系,天津 300071)

摘   要:凯姆利卡是加拿大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将自由和平等的自由主义基本价值与社会文化相联系来论证群体权利与个人权利的一致性。针对群体权利对自由主义社会的冲击,凯姆利卡试图在保证政治秩序的前提下通过完善民主制、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及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来实现多元文化的共存。
关键词:自由主义,文化,内部限制,外部保护,团体代表制
Seeking Common Ground while Reserving Differences: on the Multi-cultural Political Thought of Will Kymlicka
Abstract: Will Kymlicka is a famous political philosopher in Canada, his ongoing research focuses on issues of citizenship in multiethnic democratic society. Kymlicka insist that it be most important to maintain larger integrated political community, but it must depend on peaceful ways to manage the effects of group-specific rights. He put forward the group representation, democratic federalism mechanism and multiculturalism policy to promote integration of the group right.
Key Words: liberalism, culture, internal restriction, external protection, group representation


凯姆利卡的政治思想旨在调和自由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为加拿大现实问题提供理论基础。“自由主义”在凯姆利卡看来主要特征为:一个人主义。个人是终极的道德主体,个人权利具有至上地位;二平等主义。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应受到政府平等对待、平等关怀和尊重。[1](p. 140)凯姆利卡坚持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原则,但并不是将个人权利与团体权利绝对对立起来,而是寻找两者内在一致性的基础,从而调和自由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之间的冲突。凯姆利卡重视文化与自由主义原则的内在相关性:一方面他认为民族和种族性群体的文化不仅为个人选择提供范围,而且使选择更有意义;另一方面民族建构过程中国家总是支持某种特殊的文化,这样就使享有这种特殊文化的群体处于优势地位,而其他文化的群体处于劣势地位,平等价值要求应给予这些劣势文化群体同样的平等机会,因此应当承认和保护劣势的群体权利。而文化总是以群体形式为特征表现出来的,因此重视文化的意义也就意味着对群体权利的承认,这就要求必须重新认识自由主义国家中个人、群体与国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凯姆利卡主张个人权利优先于群体权利,而且反对群体权利威胁国家的统一,他坚持在政治一体的前提下通过政治制度建设来实现加拿大多元化社会的和谐共存。
一 群体权利与自由主义
(一)群体权利与个人自由
自由主义一直以抽象的人性为基础,不论是以契约论证明个人的自然权利,或是以功利主义为基础证明个人幸福、自由的重要性,都将个人权利推至最高的地位。个人挣脱了与社会的天然联系,成为独立、自由、平等的原子式的人,个人是目的本身,具有终极价值。只有个人自由是“惟一真实的自由”,[2](p. 38)是“真正的现代自由”。[2](p. 41)个人可以自由地决定和修正自己的良善生活方式,表达自己的意志,“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的权力。”[2](p. 61)自由主义产生初期,作为将人类从极权专制的压迫下解放出来的思想武器,肯定人自身的价值,对人类的进步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过度的强调个人权利从根本上忽略了人的社会性特征。人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个体,人本身有多方面的需求,而想要获得这些所需,就必须通过交换商品和服务来实现。交换的过程是与他人发生联系的过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构成了社会的存在意义,因此个人不能脱离于社会单独存在,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当个人从封建的依附关系中被解放出来的时候,却忽略了个人所依存的社会文化结构背景,人依然生活在社会物质文化背景的各种关系中,尤其生活在某个社会共同体中。个人权利只是作为完整意义上人生存条件的一部分,而另一个同样重要的部分即以个人生长在其中的某个社会共同体的生活方式生活,就必然以群体的方式体现出来,这两者都是人本身的内在需求。凯姆利卡正是对自由主义关于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新认识上而提出自己主张的。
文化的内涵,在凯姆利卡看来是指“社会性文化”,即 “一种能够提供其成员在所有人类活动领域中有意义的生活方式的文化,包括社会、教育、宗教、休闲和经济生活,它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这种文化通常拥有集中的领土特征和一种共同的语言。”[3](p. 76)凯姆利卡认为社会文化概念不仅包括共有的记忆或价值,而且也包括共同的制度和实践,在现代世界里,这种文化包括社会生活的每个用语,它体现在人们的实践行为中,也体现在公共机构中,如学校、媒介、经济、政府。“社会性文化”是一种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共文化,对于社会整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凯姆利卡认为文化对于个人的重要性首先在于自由主义的个人应被看成是某一个文化共同体的个人,人的个性与认同都受共同体文化的深层影响,文化构成了个人内在独特的特征,它规定了“此人是谁”,文化是甚至永远是“人之为其人的组成部分。”[1](p. 175)其次从文化的载体即共同体的角度看,文化结构为个人提供了选择范围,而且使选择对于个人更有意义。也就是说,一方面自由主义重视个人自我选择的价值,但这种选择不是在真空中进行,而是在特定的文化脉络中去实现,文化结构构成了个人选择的背景;另一方面,享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化,“有时被视为进行有意义的选择所需能力得以实现的先决前提。”[4](p. 608)人们根据对某种行为价值的信仰,在其周围环境影响下做出社会行为的选择,而对行为价值的判断首先意味着与自身文化相联系的对行为意义的理解。共同体的文化深刻地影响着个人的习惯性态度、对于事物的理解力和社会规范,而这些态度、理解力构成了个人的观念,决定着人们认知事物与环境的能力,共同体文化也规定了人们的信仰和价值观,规定了人们行为的方向。
根据凯姆利卡的理论,文化是个人进行有意义选择的先决条件,文化的重要性不是说它本身的价值,而是因为只有通过介入(access to)一种社会文化人们才有可能进行有意义选择,而个人自由才有实质性的内涵。虽然多数群体的文化如语言和历史传统被政府广泛地传授,少数群体也可以介入多数群体的文化,但是文化间的移动和转化是困难。文化的多元并不能减弱人们以他们自己的文化生活和工作的渴望,“在一个文化共同体中,人们总是通过某种重要的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不能把人从一种文化转移到另一种文化中去,即使我们可以为他们提供学习另一种语言和文化的机会。”[1](p. 175)一方面文化熟悉性决定了可想象的界限,如果一种文化衰颓或者被歧视,对于它的成员的选择和机会也将减少;另一方面民族文化提供自我认同一个稳定的基础和安全的归属感。因此必须保存和发展差异的群体文化以保证其共同体成员的文化介入权。这不仅与自由原则相一致,而且实际上还可能增进个人自由。
(二)少数群体权利与平等原则
自由主义对差异文化权利的漠视是依照它的价值中立预设,一些自由主义者认为对待多元文化应该同对待宗教团体一样,实行普遍的“非歧视原则”。在私人领域每一个人享受自由的结社权,不同背景的人凭借享有的自由结社权追求他们各自独特的生活方式,而且不会被干涉。在这种“文化市场”中,如果一种文化值得被保存,那么这种文化的成员将通过他们自己的选择来维持它,如果文化是衰退的,必然是因为人们发现它不再值得忠诚,因此国家既不应该促进也不应该禁止任何一种特别的文化,而是应该以“良善的忽视”(benign neglect)来对待差异的文化群体,否则就会产生不公正。
凯姆利卡虽然是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但反对自由主义的价值中立,反对国家采用“良善的忽视”来对待差异文化群体权利,他认为这是不公正的。因为在民族国家建构的过程中,政府在决定官方语言、政治疆界、公共节日以及国家象征等方面不可避免承认和支持某个种族或民族团体的需求和认同,促进某种文化认同,这样就会使其他群体文化处于劣势地位。在文化市场上,一些少数文化常常会被多数群体政治和经济上的决策所侵蚀,在关系其文化保存的资源和政策上,少数敌不过多数的票决,而多数民族并不会面临这些问题,因此凯姆利卡认为“不承认少数群体文化的重要性,是一个重大的不平等,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将成为严重的不正义。”[3](p. 109)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多数民族总是有被国家支持的自己的语言和社会文化,在影响到文化保存的决定中有立法权保护自身的利益,公正要求应该赋予少数群体同样的机会和利益。凯姆利卡主张应以平等的对待来弥补这种由国家造成的不平等,平等的对待意指差异的对待,它是在承认人性的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对平等形式的一种补充。他认为“真正平等的要求不是相同的对待,而是差异的对待以便于调和这些差异的需求。”[3](p. 113)在这种意义上说“调和差异是真正平等的实质。”[3](p. 108)这种“平等对待”是对于少数群体文化在文化市场上被制度上劣势化的不平等环境的一种补偿。
二 个人、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一)两种性质的群体权利
凯姆利卡虽然承认群体权利的正当性,但并不认为文化群体基于保存和维持其纯洁性可以限制成员的个人自由。凯姆利卡区分了两种性质的集体权利:一种是内在限制(internal restrictions),意指集体以团结或文化纯洁的名义限制其成员的自由,这种团体权利会引起个人压迫的危险。凯姆利卡认为虽然所有形式的政府在某个方面都会限制公民的自由,但是如果一些团体对其成员更大的限制不是为了维持自由的制度,而是为了保护宗教传统或文化传统,那么这种内在限制的团体权利在自由国家中就是被反对的。另一种是外部保护(external protections),这种团体权利是为了保护团体免受更大社会的政治决定和经济权力对其的破坏,使不同的团体在社会中有更多平等的机会,这与自由民主原则相一致,而且事实上有助于促进正义。[5](p. 70)凯姆利卡乐观地认为在自由主义社会中文化群体权利几乎都是属于“外部保护”,不会对自由主义原则构成危险,因为它要求:一必须支持和促进群体间的平等,而不是允许一个团体压迫其他的团体;二在每一个群体内部必须尊重个人的自由,而不是允许一个群体通过限制基本的政治权利来压迫其成员。
(二)个人、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内部限制”与“外部保护”实质上提出了在承认群体权利的自由主义社会怎样处理个人、群体、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从而实现多元文化多民族国家的和谐共存。在文化群体与国家大群体之间,文化群体权利是为了保护免受国家的破坏而存在的,给予少数群体权利尤其是自治权可以形成对国家权力有效的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无限扩张;但是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也会对国家统一造成严重的冲击,过度的自治权可能危害国家的稳定与统一,当两者发生严重的冲突时凯姆利卡主要从两方面着手处理:一自治权必须以国家一体为前提条件,自治绝不是政治独立成为国家,而是在保存国家一体的基础上给予自治权;二文化群体权利的承认是以维护个人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个人权利优先于文化群体权利,而个人权利实质上仍是国家宪法法律保护下的基本权利,因此文化群体权利让位于个人权利,那么它的权界必然不能超越国家宪法、法律制度规定的框架范围,也就是说必须在国家政治秩序内解决文化群体的权利要求,实现政治秩序下的多元文化共存。凯姆利卡主张群体权利,只是对自由主义一些原则的重新认识,也是对自由主义过度压迫其他文化所引起的反抗做适当的让步,是对社会整合的方式进行调整,为少数群体争得一席生存空间。承认文化群体权利,改变同化所达成的完全一致性压迫后果,意图在保存差异的基础上寻求共识,也就是和而不同,求同存异,最终实现政治秩序下的多元文化共存。
三 政治制度建设与政治整合
    文化的多元性是每一个自由主义国家存在的普遍事实,尤其是多民族和多移民的国家,怎样实现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多元文化的和谐共存,既让不同的文化群体能够按照各自不同的方式生活,同时又在保存差异的基础上达成某种共同的认同,这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团结问题,甚至会威胁到国家统一的安全。凯姆利卡试图在保证政治秩序的前提下通过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来实现多元文化共存。
(一)民主制与包容差异
民主制度作为先进文明的政治统治方式一直倍受关注,其内容大致包括政治参与、投票、选举、代议制和分权等。二战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程序民主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熊彼特是程序民主的重要代表。他认为“民主方法就是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的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6](p. 395)在民主政治过程中,公民们主要的任务就是依据制度按照程序进行投票。凯姆利卡反思和批判了“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论,认为投票的作用“只是在于提供一种公平的决策程序或合计程序”,[4](p. 522)而这种民主过程并不能履行民主政治合法性的规范要求,因为公民拥有的个人偏好被当作是独立于政治过程而预先已经形成的,那么在程序民主过程中就无法提供这样的机会,即“试图说服他人接受自己观点的长处或说服他人承认自己要求的合法性,以使他人把基于自私、偏见、无知或情绪冲动的要求与那些基于正义原则或基本需要的要求区分开来。”[4](p. 523)凯姆利卡认为异质社会少数群体的劣势和不平等必须在政治上通过“诚恳的协商和民主政治的妥协”[3](p. 131)来解决,在凯姆利卡看来“民主决定程序的公正性意味着少数的利益和观点应当被倾听和被考虑。”[3](p. 131)只有少数人在民主政治过程中真正产生影响,那么所形成的民主决定才能真正具有合法性,他引用西蒙•乾伯斯(Chambers)的语言,“是声音而不是选票才是授予权力的工具。” [7](p. 9)民主决定的公正性必须“确保少数群体的声音。”[3](p. 131)
包容性民主为解决多元社会的冲突提供了可行的途径,这种包容性不仅体现在相互协商、讨论的过程,而且也体现在差异团体的充分被代表要求。选举人与代表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民主政治中被重视的内容。在规模大、人口多的国家中时间和空间上都不可能实现每个人直接参与政治生活,那么必须选举出代表作为自己权利的执行者去进行决策,凯姆利卡认为这种“镜式”代表制在某种特别的环境中是正当的,但是总是有很多弊端,如一个白人男人不理解一个女人或一个黑人男人的利益,因为他们并没有相同的经历,即使一个白人男人能理解女人和黑人的利益,也不能信任他会促进那些人的利益;假如被选举的代表认真地尽力去促进选举人的利益,但也不可能完全站在选举人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因此凯姆利卡提出差异团体代表制对原来的代表制进行补充,这种制度以团体为背景,通过提供公共资助、保障团体的代表席位,在关系到该团体的利益问题上拥有投票和否决权利等制度性措施为那些处于边缘的团体提供政治参与机会。团体代表制显示一个人只有真正是一个团体的成员才能站在它自己的立场上去代表团体的利益,因为一个人必须能感同身受其共同体的所有经历才可能真正代表这个团体的所需。凯姆利卡认为特别团体代表制是将少数团体包容进民主政治过程,使其参与到政治生活中,不会造成分离,而是有利于社会整合。
(二) 国家结构形式与协调自治
在差异群体权利中,最有分离倾向的是少数民族自治权。少数民族认为自治权是一种内在固有的权利,它们保留在大的政治共同体只是让渡自治权的某个方面,如果大政治共同体用强制性的同化政策去抹杀它们独特的认同,那么极端的结果可能引起少数民族的分裂运动,对国家统一造成严重的冲击。凯姆利卡认为解决这种分离倾向的自治权最有益的方式就是采用民主的国家结构形式即联邦制。民主联邦制不仅更高程度地保护了国家的经济繁荣和公民的个人自由,而且以和平民主的方式平息了民族认同问题上引发的冲突,教化缓解了民族主义。
联邦制度在凯姆利卡看来是指:“包括中央政府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次级单位(省份∕州∕邦∕地区)彼此依据宪法而确立分权。这种体系建立在领土的基础上,因此每一级政府在支配特定的问题上拥有一定的自主权。”[8](p. 94)在联邦制度中,各级政府都因其法定的权利而拥有一定自主权,而非简单地以指派、并随时可撤消的权力为基础。中央政府及各邦政府都在一定的政策领域拥有绝对自主权,任何一级政府若侵犯另一级政府的权限则构成违宪,中央政府无权收回属于各邦的权力,因为这些权力原本就不属于中央政府。在联邦制国家中,少数民族集中居住,透过划分邦与邦之间的界线,使少数民族在邦内占比例上的多数。凯姆利卡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联邦制度可以为少数民族提供广泛自治,保证他们在某些方面有决定权,不至于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被投票否决掉。
不过凯姆利卡认为目前联邦制在包容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方面仍存在很多困难:一、“非对称性”的联邦制度存在很多矛盾。非对称结构是指以地区为基础的单位和以民族为基础的单位,这两种形式的共存导致权力划分的两难困境,大多数多民族国家里的成员民族都倾向于要求一定形式的政治自主或领土管辖权,用以保证充分自由地发展其民族文化,使其成员得到更多的利益。而另一方面联邦体制中其他各省都是以地区为基础的共同体,在一些涉及联邦和地区的共同的公共事物处理上,各省有意将这些权力的行使集中于中央联邦政府,因此使中央政府的权力更加集中。但是以民族为单位的共同体谋求更大的自治权,从而希望一个权力更为分散的中央政府。二、分离倾向的情感合理化。凯姆利卡认为“少数民族的要求不只是作为文化上差异的政治共同体,而是要求比政治共同体更多的、整个国家的权威不能优先于组成的民族共同体的权威。”[8](p. 114)因此“一个多民族联邦体制在调和民族性少数群体权利越成功,就越加强这种意识即少数民族是具有内在自治权的独立民族,他们参与整个国家是有条件和可以撤消的,”[8](p. 115)即使在成功地包容了少数民族之期望的联邦制度里,它们的成功也仅仅是使分离主义的情感合理化,而不是减弱了这种情感。
(三)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与政治整合
加拿大是一个移民国家,在1867年建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同化政策,不同文化的人被同化为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白人新教文化,而各移民群体必须放弃原来的文化,这遭致加拿大各文化群体的反抗,尤其是法裔民族。随着历史的进步和发展,同化政策不能更好地协调各文化群体之间日益尖锐的冲突,为此加拿大政府于1971年正式宣布实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
“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推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担心,包括很多学者,这种担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多元文化权的逻辑演变为民族自治权;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会加强各文化群体对加拿大的分离倾向,削弱对加拿大主流文化的认同。凯姆利卡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并没有像一些批评者所认为的分离倾向,实践证明几乎没有移民群体反对必须学习官方语言作为拥有公民资格的条件要求,或者他们的孩子必须在学校学习官方语言的要求。移民接受这样的暗示,即他们的生活机会甚至他们孩子的生活工作机会都将与参与以英语或法语运行的主流社会机构密切联系在一起。凯姆利卡认为多元文化政策“不是破坏对自由民主价值的尊重,也不是破坏制度和机构的整合,只是这种整合是以一种尊重和调和差异的方式进行”。[5](p. 70)也就是说它只是对整合条款和方式的一种补充和修正,而不是否定整合,而对差异的承认只是在现存的公共制度框架内进行,是限制性的,它必须以这些条件为前提的:要求所有的公民必须接受整个社会基本的结构和原则——宪法和法律规则,容忍和平等,议会民主,演讲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一种共同的民族语言,性别平等;表达自己文化和信仰的同时也必须接受和承认其他人表达的观点和价值;所有的公民都必须公平地承担支持本国的基本制度,共同解决国家面临问题的责任。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实施实质上是政府根据现实社会的矛盾,在国家宪法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对原有不合适宜的政策做的调整,而且凯姆利卡认为应该通过定期的再评估来确保这些政策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使政策更能适应形势的变化。

本课题为国家课题《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研究》子课题

[作者简介] 祁晋文(1975—),女,天津人,硕士研究生,2005年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主要研究方向:西方政治学。
参考文献:
[1]Kymlicka. Liberalism,Community and Culture[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
[2]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 [M],1999.
[3]Kymlicka.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A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 [M]. Clarendon Press, 1995.
[4]威尔•凯姆利卡.当代政治哲学 [M].(下卷)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
[5]Kymlicka. Finding our Way: Rethinking Ethno-cultural Relation in Canada [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6][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正义与民主 [M].商务印书馆,1999. [7]Will Kymlicka and Wayne Norman. Citizenship in Diverse Societies [C]. Oxford University, 2000.
[8]Kymlicka. Politics In The Vernacular: Nationalism, Multiculturalism, and Citizenship [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canada   2006-12-10 22:28:48 评论:0   阅读:699   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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